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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欧洲国家在类似案件中没有考虑通过司法途径

Posted: Thu Mar 20, 2025 9:34 am
by roseline371274
事实上,日耳曼制度可以作为一个有用的比较模型,既可以用于协调婚姻姓氏的规定的方法(我们的立法者也从中借鉴了民事结合双方姓氏的规定:第 1 条,第十款,法律 76/2016),又可以从更直接的角度考虑,同一对夫妇所生的孩子可能会获得不同的姓氏:这个问题在日耳曼制度和西班牙制度中都是通过合理确定对第一个孩子的选择来解决的。如果投射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中,那么解决父母对孩子姓氏顺序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的规则可能会显得更加不确定。

向法官提出的上诉,实际上是关于地位的某个方面一方面,这种做法似乎与我国家庭法正在经历的去管辖化进程背道而驰;另一方面,由于难以确定可用于指导法官在每一案件中做出选择的法律参数,这种做法或许并不完全具有 多米尼加共和国号码数据 实用性。此外,,而是倾向于按照字母顺序(法国)或由民事官员随机抽取(卢森堡)来确定姓氏,或者,再次,根据民事官员根据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西班牙)的标准(这里确实并不总是明确的)做出的选择来确定姓氏。最后,德国模式的出发点与我国宪法学所确立的原则并不那么容易相容,那就是永远不允许双重姓氏的归属。

这一选择基于可以理解的需要,宪法法院也认为如此,即避免引发姓氏的“倍增机制”(例如,这种可能性导致葡萄牙将一个人可以拥有的姓氏数量限制为四个)。这一目标完全合理,但仍然可以在不牺牲父母姓氏之一的情况下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值得记住西班牙法律提供的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允许父母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顺序仅传递第一个姓氏,但是,孩子达到法定年龄后,可以选择要求更改所接收姓氏的顺序,以预先确定要传给后代的姓氏(《民事法》第 10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