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关于气候巴黎协定作为人权保护来源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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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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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关于气候巴黎协定作为人权保护来源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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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最近的法理学趋势凸显了气候法来源资格方面的重要创新(参见 Maria Antonia Tigre 在《气候法博客》中发表的多篇评论,特别是“ IEA 诉巴西”一案,该案首次在比较全景中明确了环境法律问题和气候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

最近一次发生在 2022 年 6 月,当时巴西最高联邦法院(STF ) 承认 2015 年《巴黎气候协定》为人权条约。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对气候问题国际条约来源作出认定。更有趣的是,该决定是在《基本原则裁定书》(ADPF第 708 号)中做出的,这是获取司法公正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功能是确定违反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行为并宣布公共当局的宪法义务。
ADPF 由艺术规定。 1988 年联邦宪法(CFB)第 102 条第 1 款,但受第 102 条法律的管制。 9.882/1999。它是宪法控制的集中工具,用于“防止或修复因公共权力行为而导致的违反基本戒律的情况”以及确定“法律或联邦、州或市政 萨尔瓦多号码数据 监管行为,包括宪法之前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戒律。其对象的界定在概念上与“根本戒律”一词相关。对此没有法律定义,因为法律规定申请人有义务指出哪条“基本戒律”被视为遭到违反。然而,根据既定的法理,该术语旨在表明规范体系的一项原则或基本规则,不一定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主要与对基本权利的承认和为保护这些权利而建立的保障有关。

ADPF 具有附属性和剩余性,因此仅在其他集中控制违宪机制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可提出,例如直接违宪行动(ADI)、宣告违宪行动(ADC)和不作为违宪直接行动(ADO)。该对象可能涉及 1988 年《基本法》之前的行政行为和监管行为,以及其他不可争议的司法决定。
依据艺术。 103 CFB,有权提交 ADPF 的实体包括:共和国总统、联邦参议院或众议院议长、立法会议主席或各州州长、共和国总检察长、巴西律师协会联邦委员会 (OAB)、至少一个在国会有代表的政党、工会联合会,以及最后,在联邦层面运作的类别实体(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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