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欧洲的法治:一段复杂、混乱且被遗忘的历史
Posted: Thu Mar 20, 2025 10:16 am
欧盟的成立或许可以被理解为法治原则在西方社会胜利的最大确认。然而,针对其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持续且常常可以理解的批评表明,这一目标存在很大不足。另一方面,我们不应忘记,法治不能被视为一个完全明确的概念,对其演变进行简短的历史分析便可轻易表明这一点。
当时与德国法律理论存在的深厚联系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 20 世纪初兴起的意大利法治观念明确源自法治国家 (Rechtsstaat) 观念,且并未表现出任何特殊差异。这与同一时期在法国发生的情况正好相反,在法国,“国家法”这一表述当 芬兰数字数据 然是按照与意大利类似的模式诞生的,但是,尤其是在雷蒙德·卡雷·德·马尔贝格 (Raymond Carré de Malberg ) 的推动下,该表述希望通过新的德国行政法和美国宪政的要求来缓和源于革命的人民主权崇拜。“Rechtsstaat”
一词的起源已在德国法律文化史中消失。第一个提到这个词语的人可能是 18 世纪末名不见经传的图书管理员威廉·普拉西德斯 (Wilhelm Placidus) ,尽管他对这个词语的定义并无特别的准确性,但在那个时期,这种表达方式曾出现过。然而,事实上,许多使用它的人,例如亚当·穆勒 (Adam Müller ),并不觉得有义务解释它的含义和用途,这表明它实际上已成为某些科学界的一种常识。因此,我们似乎缺乏对这一表达最初发展的背景的充分认识,直到几十年后才得到更完整的阐述。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康德最多只谈到过status iuridicus(法律地位) ,有时也译作rechtlicher Zustand ,但普拉西德还是在康德法哲学中引入了法治的概念。
,正是为了强调,他想用这种表达来表示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法律条件。尽管如此,将康德视为法治“之父”的古典学说至少在德国仍然具有实质性的合理性,因为在他的思辨体系的某些时刻,它的重要神经被强调,即通过法律来限制主权者的专断。在这里,我们可以搁置康德是否真的愿意接受权力服从法律的解释学问题,而是强调这位普鲁士哲学家如何概述了法治的第一个可能的解释,即作为一个最小国家,它必须提供法律结构,以便所有个人都享有相同的起始条件,并在受到第三方不当干涉的情况下恢复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