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关于健康状况,文本规定不可逆的病理也必须具有不祥的预后,并且所遭受的痛苦必须是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而宪法法院却将这两个形容词作为替代词。
此外,在实施自杀意图的过程中,需要多名人员进行干预(国家医疗服务体系、主治医生、专科医生、临床评估委员会成员),并且该过程本身的时间阶段有时不明确(存在时间无法控制的延长的风险),有时可能过于冗长。此外,立法者本身也意识到了这种情况,并从这个角度出发,适当地要求在进行必要的评估时保证为患者提供足够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鉴于此事的特殊性,已明确规定了提出良心拒服兵役的可能性,并回顾了该条的内容。法律第9条194/1978 关于堕胎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决定在涉及这项权利的配置时明确提及“自杀”一词。在这方面,预计专门(但不一定),并且不会拒绝此前的援助。毫无疑问,存在一个解释性的问题概况,其重点是事件发生之前的一系列行为:事实上,如果一方面要求由请求帮助的主 德国号码数据 体的最后一个自主行为来决定死亡,那么另一方面,就很难重建哪些类型的活动(显然是先前的)不能被良心拒服兵役所涵盖,因为它们不包含先前的援助形式。相反,已经适当引入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以确保完成所需程序的义务。
此外,关于良心拒服兵役,有必要详细阐述判决的动机。 n. 242/2019 已明确提及这一点。当时,法院想要澄清的是,其对协助自杀的违宪宣告仅限于排除所考虑案件中协助自杀的可惩罚性,但并未要求医生有义务继续提供此类协助,满足患者要求的选择仍取决于他们的良心。由于法院“仅仅”关心第三方行为合法性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概述获得协助自杀的“权利”,因此没有任何义务使其有效(并且现在也是)是可配置的。
3. 撇开其他看似不一致或难以应用的方面,重要的是要强调另外两个特别重要的点,这两个点最终恢复了对法规本身及其基本权利的重视,这些重视是在商会批准文本时插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