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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调查义务

Posted: Tue Mar 25, 2025 3:30 am
by pappu6329
由于缺乏国内起诉,虐待案件的裁定主要留给了民事法庭。同样在 2017 年 12 月,莱格特法官在伊拉克平民诉国防部案中裁定,四名伊拉克原告因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非法拘留而获得赔偿。他最后希望,该判决能够对另外 600 起未决案件的可能结果进行现实评估。


与国际刑法或人权法规定的调查职责相比,国际人道法授权的调查受到的关注较少(一个显著的例外是特克尔委员会关于加沙封锁期间马维马拉事件的第二份报告)。

尽管《1949 年日内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调查平民死亡事件的义务,但国际人道法中仍然存在调查义务,无论是在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法律中,还是在规范敌对行为的法律中。《1977 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冲突各方有义务说明死者和失踪者的下落,这主要是根据《第一议定书》第 32 条的规定,“家属有权了解亲属的命运”(这是罕见的提及自然人以及平民 意大利资源 的权利的情况)。例如,《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31 条规定,平民被拘留者死亡或严重受伤“应立即进行官方调查”。《第一议定书》第 33 条规定冲突各方有义务记录“在拘留期间”死亡人员的详细身份信息,并且第 2(b) 款规定他们应:

“如果这些人员是在其他情况下由于敌对行动或占领而死亡的,则应尽最大可能协助搜寻他们并记录有关信息,并在必要时进行搜寻。”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官方评论指出,与战场冲突后的搜寻不同,失踪人员的搜寻并不完全是在一个明确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搜索,而是进行一场真正的调查“[着重强调]并且第2款(b)项特别适用于轰炸后失踪和死者的登记。”

尽管这些规定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IAC),而《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相应义务则要简短得多(例如第 8 条),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引用了大量国家实践(包括以色列和美国的法律意见),将对死者和失踪者进行说明确立为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包括针对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即“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说明据报因武装冲突失踪的人员的下落,并必须向其家人提供有关其命运的任何信息。”

谈到敌对行为的法律,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英国武装分子蓄意或故意针对平民或民用物体,或发动攻击,而预期的平民伤亡或对民用物体的损害超过预期的军事优势,则显然需要进行刑事调查。但在其关于上述伊拉克/英国案件的最新报告中,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特别得出结论:“……新的信息不会改变先前的裁定,即在没有信息表明英国武装分子有意杀害或瞄准平民或民用物体,或造成明显过度的平民伤害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英国武装部队在与逮捕和拘留无关的军事行动中犯下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战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