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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案件都应根据其本身情况进行评估

Posted: Tue Mar 25, 2025 4:16 am
by pappu6329
上诉法院最近就Al-Saadoon 等人诉国防大臣一案作出的判决,是一系列审查英国自 2003 年起在伊拉克行动期间所履行人权义务的案件中的最新一个。如果与高等法院 Leggatt 法官在同一案件中的判决相结合阅读,则可以发现它提供了该领域人权法的一些最新发展。这些裁决除其他外,考虑了国家对涉嫌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生命权)和第 3 条(免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酷刑)的行为进行调查的义务范围。这里考虑了有关管辖权的问题。根据第 2 条和第 3 条,一旦涉嫌违法行为“引起”相关国家当局的注意,就会产生调查义务。在简单明了的案件中,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到向当局报告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指控在所谓的违规行为发生很久之后才“引起国家当局的注意”(有些伊拉克案件中是 12 年之后),则该指控更有可能被驳回。莱格特法官甚至在认为原告花这么长时间才引起当局注意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也持这种立场。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当时的情况,例如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举例来说,在占领期间,国际人道法将管辖“应对叛乱分子对军事运输工具的袭击”的致命武力使用,并根据适用的国际人道法考虑国家的人权义务。或者,“向未在检查站停车的汽车开火[将]受到适用于警察行动的人权法的约束”。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事件的性质反过来决定是否应进行符合人权法的调查。例如,如果敌方战斗人员在武装冲突中死亡,则无需进行任何调查,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使用武力是非法的。如果平民在武装冲突中因国家武装部队的行为而死亡,则必须由国家提供正当理由。一种方法是完成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调查——调查不必符合人权法。然而,如果人权法 科威特资源 是适用的法律框架,并受其管辖使用致命武力,那么就必须进行符合人权法的调查。例如,在占领期间,武装部队在一次公开示威中杀害了一名手无寸铁的平民。

在Al-Saadoon案中,上诉法院同意 Leggatt 法官对调查涉嫌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的义务的分析。法院详细讨论了各国的义务“不得将个人送往另一个国家,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禁止待遇的真实风险”( Soering 义务)。总之,法院得出结论,并非所有“ Soering类型”案件都会给各国带来调查义务。但原则上,“缔约国实施虐待的案件和缔约国协助或协助虐待的案件”需要调查。

《Al-Saadoon》的真正影响并不在于军事指挥官授权或士兵在武装冲突期间使用致命武力的能力。它也不会对各国在军事行动期间移交被拘留者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相反,《Al-Saadoon》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先前判决,规定了调查武装冲突或军事占领期间涉嫌侵犯生命权的义务,这可能比国际人道法的要求更为繁重。因此,英国武装部队可能需要培训和装备足够数量的独立军事调查员来履行这一义务。

结论

总之,国际人道法确实要求各国调查涉嫌违法行为。这项义务无疑包括对战争罪的指控,而国家实践表明,实际上,不构成战争罪的刑事犯罪也会受到调查和起诉。单纯的投诉不太可能触发调查义务,相反,投诉必须“合理”或“可信”。一旦开始调查,调查必须独立、公正、有效和彻底。总的来说,“国际人道法调查”不太可能像国际人权法所要求的那样透明。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和国内最近的判决,有人认为人权法越来越适用于海外武装部队的活动。武装部队行动的情况,例如在敌对行为或占领中,似乎并不能完全决定适用于使用武力或所需调查类型(符合国际人道法或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框架。根据Al-Saadoon案的判决,似乎需要进一步分析使用致命武力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