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威灵汉决定放弃版权
Posted: Mon Jan 20, 2025 8:26 am
《寓言》是比尔·威灵汉创作的一部流行漫画系列,讲述了童话人物在纽约组建秘密社区的故事。威灵汉是整个系列的唯一作者,该系列的艺术作品来自多位艺术家,主要是马克·白金汉。漫画书由 DC 旗下的 Vertigo 出版。虽然我个人并不熟悉这个系列,但它以对文化原型的创造性诠释而闻名,甚至与其他 DC 作品有过一些交叉,尤其是蝙蝠侠。
最近,《寓言故事》登上了头条新闻,,将作品发布到公共领域。他提到,当他与 DC 签约时,DC 是由一群正直的人领导的,任何冲突都会得到友好而迅速的解决。然而,他现在觉得“《寓言故事》的版权落入了坏人之手”。他认为将作品发布到公共领域是最实际的决定:
“由于我无力起诉 DC,迫使他们遵守我们长期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因为即使打赢这场官司也会让我损失一大笔钱,也会让我失去很多年的生命(我今年 67 岁了,没有那么多的闲钱),所以我决定采取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战场上与他们作战,以不对称战争的原则为灵感。在我们的合同中,DC 律师不能质疑或重新解释的一件事是,我是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者。我可以把它卖给任何人,也可以把它赠予任何人。
我选择将它免费送给所有人。如果我无法阻止《Fables》落入坏人之手,至少我可以安排它落入许多好人之手。由于我坚信世界上好人比坏人多,因此我认为这是一种胜利。”
这是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声明,也许是对整个版权现状的悲哀控诉。他接着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即版权也许不应该持续这么久:
“在我对这些法律进行彻底改革的模板中,我希望任何知识产权从首次出版之日起最多由其原创者拥有二十年,然后进入公共领域供任何人使用。但是,在这二十年期限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知识产权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售给另一个人或企业实体,后者可以独家使用最多十年。就是这样。然后它不能转售。它进入公共领域。因此,最多,任何知识产权都可以保留独家使用长达三十年,没有例外。”
除了关于版权优点的有趣讨论之外,威灵汉还谈到了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版权问题。你可能已经注意到,我将这篇博文的标题写成了一个问题;这是故意的。“但是,等等,安德烈斯,”你可能会插话道,“作者当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奉献给公众领域!这是他们的财产,他们应该有自由随心所欲地处理它!”我曾经也持有这种信念,但与疯狂的版权法世界的许多方面一样,这个问题比表面上看起来更微妙。
一个挑战在于版权法的固有性质。与其他形式的知 法国手机数据 识产权不同,根据《伯尔尼公约》 ,版权不需要注册。从某些方面来说,版权“从笔到纸”。这种无需手续的情况(除了少数显著的例外)意味着,虽然只要满足生存标准,获得版权相对简单,但放弃版权可能有些棘手。这是因为,没有登记制度,就很难让人们知道某件作品不再享有版权,也没有公认的“无版权”标志,而且虽然版权法告诉我们如何获得保护,但没有说如何放弃这种保护。你应该用信件吗?博客文章?全国性报纸上的广告?还是公证契约?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假设你偶然看到社交媒体上某位艺术家宣布放弃版权的帖子。后来,这位艺术家改变了主意,删除了帖子(尚未存档),然后起诉你侵犯版权。这可以吗?你会如何为自己辩护并证明你没有侵权?
令人惊讶的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并未引起法律学者的太多关注。几年前,WIPO 委托我撰写一份关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关于版权放弃的比较分析报告(报告在此处,Prezi在此处)。我的服务条款非常狭窄,所以我只被要求研究几个司法管辖区,在研究的司法管辖区中,只有智利和其他几个国家有专门允许作者放弃版权的规定。
最近,《寓言故事》登上了头条新闻,,将作品发布到公共领域。他提到,当他与 DC 签约时,DC 是由一群正直的人领导的,任何冲突都会得到友好而迅速的解决。然而,他现在觉得“《寓言故事》的版权落入了坏人之手”。他认为将作品发布到公共领域是最实际的决定:
“由于我无力起诉 DC,迫使他们遵守我们长期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因为即使打赢这场官司也会让我损失一大笔钱,也会让我失去很多年的生命(我今年 67 岁了,没有那么多的闲钱),所以我决定采取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战场上与他们作战,以不对称战争的原则为灵感。在我们的合同中,DC 律师不能质疑或重新解释的一件事是,我是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者。我可以把它卖给任何人,也可以把它赠予任何人。
我选择将它免费送给所有人。如果我无法阻止《Fables》落入坏人之手,至少我可以安排它落入许多好人之手。由于我坚信世界上好人比坏人多,因此我认为这是一种胜利。”
这是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声明,也许是对整个版权现状的悲哀控诉。他接着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即版权也许不应该持续这么久:
“在我对这些法律进行彻底改革的模板中,我希望任何知识产权从首次出版之日起最多由其原创者拥有二十年,然后进入公共领域供任何人使用。但是,在这二十年期限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知识产权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售给另一个人或企业实体,后者可以独家使用最多十年。就是这样。然后它不能转售。它进入公共领域。因此,最多,任何知识产权都可以保留独家使用长达三十年,没有例外。”
除了关于版权优点的有趣讨论之外,威灵汉还谈到了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版权问题。你可能已经注意到,我将这篇博文的标题写成了一个问题;这是故意的。“但是,等等,安德烈斯,”你可能会插话道,“作者当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奉献给公众领域!这是他们的财产,他们应该有自由随心所欲地处理它!”我曾经也持有这种信念,但与疯狂的版权法世界的许多方面一样,这个问题比表面上看起来更微妙。
一个挑战在于版权法的固有性质。与其他形式的知 法国手机数据 识产权不同,根据《伯尔尼公约》 ,版权不需要注册。从某些方面来说,版权“从笔到纸”。这种无需手续的情况(除了少数显著的例外)意味着,虽然只要满足生存标准,获得版权相对简单,但放弃版权可能有些棘手。这是因为,没有登记制度,就很难让人们知道某件作品不再享有版权,也没有公认的“无版权”标志,而且虽然版权法告诉我们如何获得保护,但没有说如何放弃这种保护。你应该用信件吗?博客文章?全国性报纸上的广告?还是公证契约?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假设你偶然看到社交媒体上某位艺术家宣布放弃版权的帖子。后来,这位艺术家改变了主意,删除了帖子(尚未存档),然后起诉你侵犯版权。这可以吗?你会如何为自己辩护并证明你没有侵权?
令人惊讶的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并未引起法律学者的太多关注。几年前,WIPO 委托我撰写一份关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关于版权放弃的比较分析报告(报告在此处,Prezi在此处)。我的服务条款非常狭窄,所以我只被要求研究几个司法管辖区,在研究的司法管辖区中,只有智利和其他几个国家有专门允许作者放弃版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