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出,为了应对当前的批评,投资法应被重新构想为一种公法裁决体系。关于公法在投资仲裁中的作用的辩论在本论坛的其他讨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它要求不仅将仲裁理解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而且还将其理解为一种全球治理形式;不仅将仲裁员理解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且还将其理解为国际社会的受托人;根据投资条约的全球影响对其进行解释;并提高透明度和第三方参与度。换句话说:公法原理应指导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实践。
这一框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国际投资法的公法方法下,应研究国内公法和其他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平行问题,以便以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尤其是比较公法(行政法、宪法法和国际法),应成为思考和解释国际投资条约的标准方法的一部分。
条约解释的传统方法存在的问题
比较公法尤其有用,因为传统的条约解释方法和对习惯国际法的依赖虽然并非无关紧要,但在国际投资法中却面临重大限制。尽管 19 世纪和 20 世纪初存在许多国家间索赔委员会,但这些机构的法理学往往涉及与现代监管国家面临的问题不同的问题。同样,传统的条约解释方法往往过于模糊,无法指导国际投资条约的应用。例如,在解释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时,对普通含义的解释可能会将“公平和公正”一词替换为同样模糊和空洞的短语,例如“公正”、“公平”、“无偏见”或“合法”,但无法澄清标准的规范内容,也无法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对国家的要求。
比较公法的目标
因此,比较公法分析具有巨大的潜力。它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具体化和澄清通常模糊的仲裁程序原则和投资保护标准;
(2)帮助平衡投资保护和非投资关切;
(3)通过为所有投资条约提供统一的解释方法,确保投资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条约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
(4)强调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和环境法等其他国际制度的共性和开放性,确保跨制度的一致性,并减轻碎片化的负面影响;
(5)如果所采取的解决方案与国内法院或其他国际法院或法庭的解决方案类似,则可使现有的仲裁法理合法化;
(6)根据其他公法体系所采取的不同或更细微的解决方案,建议对仲裁实践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