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论中,得出结论,A。认为宪法法理学在二元论方法和一元论灵感之间摇摆不定,自 2007 年以来,宪法法院一直坚持二元论方法,而一元论灵感则应得到扩展(379)。法院之间的对话被认为是富有成效的,。那里。他赞赏普通法官作用的日益重要性,而全球化所决定的国际资源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则进一步增强了这一作用(382)。仍然在结论 A。对一些被认为对宪法判例提出批评的观点表明立场。首先,要求重新考虑将《欧洲人权公约》排除在宪法范围之外。 11 成本。
同时承认传统系统与欧洲单一系统之间的差异(详细141)。这种覆盖范围不应自动意味着认可不适用与《公约》相冲突的内部规则,但是,在存在承认根据第 4 条普遍承认的国际规则的常规规则的情况下,可以承认这种覆盖范围。宪法第10条第1款。其次,希望《欧洲人权公约》能够像欧洲法律一样,只服从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尊重,而不是其所有规范,无论是原则上的还是 菲律宾号码数据 细节上的(详见142、151)。同样,关于参数的特征,人们认为,应始终遵循斯特拉斯堡的解释,而不仅仅是在存在合并的习惯法的情况下,正如宪法法院在著名的第 84 号裁决中所述。 2015 年第 49 号(384 及详细内容第 171-180 页。
最后,从资料的层级与解释的关系来看,A.他希望“在来源安排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之间达成平衡”,坚持认为,如果无法避免关注形式,那么就不能对形式过于死板(385),因为《欧洲人权公约》和《宪法》涉及的是同一宪法问题。那里。因此,它坚持这样的原则:任何法院都不能声称自己拥有“无效的首要地位”,因为保护的目标是共同的,而且在多层次体系中,不遵守斯特拉斯堡的规定并不排除在卢森堡获得所试图避免的结果。
任何分歧都可以通过自发和逐步的调整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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