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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庭的逐案审理方式

Posted: Thu Feb 20, 2025 6:49 am
by pappu6329
我将重点讨论Martins Paparinskis 的优秀专著的第二部分(两点) 。首先,第二部分的主要论点(也是整部作品的核心主题之一)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 条,关于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条约规则参考了习惯最低标准”(第 159 页)。有趣的是,在以正面术语解释这一主张(第 160-166 页)之前,第 5 章以负面术语详细阐述了这一主张(第 111-153 页):“没有任何仅限于条约法的论点可以解释现有的和公认的做法 [逐案阐述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概念]”(第 153 页)。简而言之,投资法庭依赖先前的投资法庭裁决来解释同等重要的条约规则(如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的做法在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和 32 条)的界限内是无法得到证明的,除非通过参考习惯法(和最低待遇标准)。

虽然考虑到投资法庭的现行做法(尤其是当这似乎是多数派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做法时)很重要,但我不知道这种论据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具有说服力。换句话说,仲裁庭依赖其他仲裁庭对其他投资条约中类似规则的解释而做出的决定这一事实不能以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为基础得到证明,这可能仅仅导致人们认为这种依赖是错误的,而不是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条约规则必须参考习惯最低标准。我并不反对主要论点(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条约规则必须参考习惯最低标准),而只是将这种论点与投资法庭依赖过去对同等条约规则进行解释的决定这一“有问题的”做法联系起来。

其次,如上所述,第二部分的一项发现是“仲裁裁决中的主要方法是……使用个案分析来制定标准、次级标准和推定,以解释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第 99-100 页)。我发现一个特别有趣和神秘的问题是(仲裁庭和评论员)经常使用的“个案分析”术语来描述某种裁决方法。

该术语在第二部分中被多次使用:“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事实不当待遇,逐案确定不同方面和标准”(第 101 页);“根据仲裁决定逐案制定公正和公平待遇”(第 105 页);“大多数最新决定都是在逐案制定和阐述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第 120 页)。其含义似乎很明确,它指的是投资法庭参考先前的决定(“案件”)来确定特定争端中所涉及的投资条约规则内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