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才有义务与其他国家采取协调行动

Unite professionals to advance email dataset knowledge globally.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56
Joined: Sat Dec 28, 2024 4:25 am

各国才有义务与其他国家采取协调行动

Post by pappu6329 »

尽管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对第 41 条第 (1) 款的评论中(第 114 页,第 2 段)(以及在其关于强制性规范主题的评论第 195 页,第 4 段)指出,该条款设想了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合作的可能性,但我认为,只要合作是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的,合作义务就构成现有国际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只有在通过联合国进行合作时,”,以期制止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国家实践对于是否存在与单方面(在联合国框架之外单独或集体)采取措施以制止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的国家合作的义务尚无定论。第六委员会的几个国家声称,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的合作义务不应破坏《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体系,而应加强该体系,并“防止各国单独行动”(荷兰,A/CN.4/515 和 Add.1-3,第 72 页。另见墨西哥,A/C.6/56/SR.14,第 12 段;法国,A/C.6/55/SR.15,第 9 段)。因此,如果各国担心第 41(1) 条可能引发单方面措施,那么很难说它们接受了在采取和执行这些措施方面进行合作的法律义务。

考虑到上述情况,第 41(1) 条并不要求各国有义务与美国和欧洲合作执行对俄罗斯的单方面制裁。

《ARSIWA》第 41(2)条规定的不承认和不援助义务

《ARSIWA》第 41(2)条规定,各国不得承认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资源 所造成的情况为合法,也不得为维持该情况提供援助或协助。

不承认和不援助的义务被称为“孤立义务”(加蒂尼:《重返“共产主义”的门票》,第 1188 页)。因此,它们是否意味着各国有一般义务不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国家互动,或者至少有义务避免采取破坏其他国家为结束违反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的行动?

从不承认义务开始,正如国际法委员会在对第 41(2) 条的评论中所强调的那样,这项义务禁止正式承认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造成的局势,也禁止“暗示承认的行为”(第 114 页,第 5 段)。这意味着不承认义务并不是全面禁止与违法国进行一切形式的互动。相反,它只禁止那些“以必须避免的措施‘被认为暗示承认’为决定性因素”的行为(Aust,《共谋与国家责任法》,第 334 页)。

因此,鉴于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等国家投票支持联合国大会谴责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决议,我们并不能说它们在石油生产和欢迎俄罗斯富人方面的行动意味着承认俄罗斯入侵是合法的。因此,它们是否遵守不承认的义务是没有问题的。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