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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非常重要的判决对格鲁吉亚来说

Posted: Mon Mar 24, 2025 10:20 am
by pappu6329
上周,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就格鲁吉亚起诉俄罗斯的第二起跨国案件(编号 38263/08)作出判决,该案件涉及 2008 年 8 月两国之间的冲突(请参阅此处的简要预览;有关判决的摘要,请参阅此处的法院新闻稿)。简而言之,法院认定俄罗斯应对冲突后立即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责。但是,法院以 11 票对 6 票拒绝审查冲突“积极敌对”阶段任何涉嫌实质性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这是一这是一项重大的胜利,但远非完全胜利——但也令人非常失望。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法院对管辖权关键点和《欧洲公约》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性的推理,其武断性堪称典范。这是一个倒退的举动,使法院坚决反对国际法学的总体趋势,并强调其与其他人权机构相比的异类地位。例如,法院甚至没有引用人权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或美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的相关判例,更不用说认真对待了。

关于这项判决,唯一值得称道的是,法院做出这项判决的政策动机是完全透明的。我们学术界的许多人认为,当前前所未有的跨国案件数量是“黄金时代”的标志,但法院——或者至少是法院内部的分裂派别,担心政治反弹——认为涉及武装冲突的案 洪都拉斯资源 件是一种生存危险,法院希望尽可能避免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法院在此案中采取的做法,从阿尔斯凯尼案 撤回到班科维奇案 (以及更多案件),对许多类似的未决案件来说并不是好兆头,例如乌克兰案或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耳其关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诉讼。

法院的简短判决

但让我们慢慢来。这是一个非常漫长而复杂的判决。需要一些解读。要理解此案,关键点是时间问题——冲突的五天“积极敌对”阶段(2008 年 8 月 8 日至 12 日)与该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之间的区别,以及 8 月 12 日欧盟调解停火后的占领阶段与随后的侵犯人权行为之间的区别。这一区别决定了整个判决。

对于 8 月 12 日之后的事件,法院认定俄罗斯有效控制着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分离主义实体,以及俄罗斯武装部队在格鲁吉亚本土设立的“缓冲区”。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将管辖权的空间概念应用到领土控制上,并认定俄罗斯控制着所有这些地区,由其自己的军队或代理武装团体直接行使。总的来说,法院在这方面的推理是直截了当且毫无问题。当然,它依赖于事实和证据——最近关于克里米亚的可受理性决定 是一个很好的类比。法院几乎一致同意这一管辖权问题(16 比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