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报告第段表达的观点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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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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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报告第段表达的观点相反

Post by pappu6329 »

由于没有普遍同意所提议的罪行都是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因此提交给工作组的决议草案以及 ASP 最终通过的决议草案都没有提及习惯国际法(见工作组报告第 12 段)。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现有罪行是否属于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

缺乏对新战争罪习惯法地位的共识,这与 坎帕拉审查会议第 RC/Res.5 号决议形成鲜明对比,该决议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列入名单。在该决议中,审查会议“认为这些罪行……严重违反了习惯国际法所反映的不具有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法律和惯例”。

《罗马规约》的起草者谨慎地试图将当时授予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在已根据习惯国际法被视为犯罪的罪行上。 《罗马规约》的总基调是对习惯国际法罪行的涵盖不够,而不是过于广泛(见 Grover 著《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罪行解释》 第 7 章,CUP,2014)。起草者甚至没有纳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在罗马会议之前宣布为习惯法罪行的罪行。例如,第 8 条中列出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并没有包括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 1995 年著名的塔迪奇管辖权上诉中宣布为习惯法罪行的若干罪行,而后来在坎帕拉增加的武器使用罪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攻击平民物体罪则没有包括在《罗马规约》中。

第 14 段中给出的两个具体例子说明了 1998 年习惯国际法并未 牙买加资源 止的罪行,归根结底,这并不是《罗马规约》超越习惯国际法的有力例证。无论如何,各国当时并不认为他们超越了习惯国际法。第 8(2)(b)(iii) 和 (e)(iii) 条将袭击维和人员定为犯罪,仅适用于“他们有权享受国际武装冲突法赋予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这意味着,根据《罗马规约》,只有在维和人员具有平民身份的情况下,袭击维和人员才构成战争罪。这表明,这种罪行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新的或确实是一种单独的罪行,而是故意攻击平民的习惯国际罪行的一个特定子集。尽管美国在罗马表示,招募儿童兵不受习惯国际法的禁止,但格罗弗指出,“大多数代表团……强烈支持将其纳入,认为这反映了习惯国际法”(第 284 页)。此外,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裁定(多数意见见《检察官在诺曼案中就缺乏管辖权(招募儿童)的初步动议作出的决定》,2004 年 5 月 31 日),这种罪行至少在 1996 年就已获得习惯国际法地位(少数意见认为,正是罗马的裁决将该罪行转变为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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