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重新审查软件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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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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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重新审查软件转售

Post by pappu636 »

您可以转售合法购买的软件吗?大多数人会说这绝对可以,毕竟您已经购买了软件,但当您解释该问题的法律细节时,事情会变得有点复杂。当您购买软件时,您购买的是许可证,即使用和安装软件的有限权限。因此,您是否可以以后出售您购买的软件是一个法律问题。人们接受您可以转售已获得的作品,因为专有权在首次销售后就用尽了。但这通常涉及作品的实体副本,例如书籍、CD、DVD、黑胶唱片等。问题是您是否可以转售已以数字方式下载的软件。

这个问题的主要权威是欧洲法院的 UsedSoft GmbH 诉 Oracle International ( C-128/11 ) 案。在该案中,欧洲法院裁定,版权持有人向客户转让计算机程序副本并附上用户许可协议,构成“首次销售”,因此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已用尽。这被认为是一种让用户满意的情况,因为它将下载的作品等同于作品的实体副本。

在 Aleksandrs Ranks 和 Jurijs Vasiļevičs ( C‑166/15 )一案中,欧洲法院重新审视了软件中权利耗尽的概念。该案涉及 Aleksandrs Ranks 先生和 Jurijs Vasiļevičs 先生,两名拉脱维亚国民,他们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非法销售版权作品,即 Microsoft Windows 和 Microsoft Office 套件的副本。销售发生在 2004 年的在线市场上。据估计,他们售出了 3,000 多份程序副本。

2012 年,他们被判有罪,各方因各种原因提起上诉。被告就法律问题提起上诉,要求里加法院将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以澄清转售软件私人副本是否耗尽版权。虽然案件事实在这一点上尚不清楚,但必须假设被告出售的是 Windows 和 Office 的正版副本,并辩称他们出售的是私人备份副本,因此这些副本的版权已经耗尽。

里加法院向欧洲法院提交了以下问题:

“(1) 根据 2009/24 号指令第 5(1) 条和第 4(2) 条,如果某人在非原装 摩洛哥手机数据 磁盘上获得了“已使用”许可的计算机程序,并且该程序可以运行且未被其他用户使用,则如果该计算机程序的第一位购买者从权利人处随原始磁盘获得了该程序,而第一位购买者已经删除了他的副本并且不再使用它,那么他是否可以依赖权利用尽来分发该计算机程序的副本?

(2)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根据第 2009/24 号指令第 4(2) 条和第 5(2) 条,可以依赖计算机程序副本分发权用尽的人是否有权将非原版磁盘上的计算机程序转售给第三人?'”

欧洲法院作出裁决,维持了 Usedsoft 案中的原则,但对原始软件的备份做出了例外规定。法院指出:

“法院已经裁定,该条款中的‘销售’一词必须作广义解释,涵盖计算机程序副本的所有营销形式,其特点是授予无限期使用该副本的权利,以换取版权持有人支付一定费用,使版权持有人能够获得与该副本的经济价值相对应的报酬(参见 2012 年 7 月 3 日的判决,UsedSoft,C-128/11,EU:C:2012:407,第 49 段)。 […]

由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计算机程序副本的合法获得者,可以根据第 91/250 号指令第 4(c) 条规定的发行权用尽规则转售该程序,但前提是该销售不会对权利人根据该指令第 4(a) 条享有的专有复制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须遵守一个条件,即对该程序的任何复制行为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属于该指令第 5 条和第 6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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