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知识产权局裁定支持一项以软件形式实施的发明申请,因此符合1977 年《专利法》第 1(2) 条的规定。争议涉及诺基亚的专利申请GB2407893A,该申请保护“一种用于无线移动设备的快速软件应用程序开发方法”。该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概括在该申请的权利要求 1 中:
“1. 一种用于无线移动设备的软件应用程序开发方法,所述应用程序为联网应用程序,其中无线移动设备能够通过一种或多种类型的网络连接与服务器通信;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开发人员使用远离无线移动设备的计算机上的接口,通过其中一个网络连接调用驻留在无线移动设备上的模块化软件元素,每个模块化元素 (i) 封装无线移动设备所需的功能,并且 (ii) 能够在设备上运行的解释器的控制下在无线移动设备上执行;以及
(b) 开发人员使用在计算机上编写并传输到设备的脚本将无线移动设备上的模块化软件元素组合在一起。”
据我所知(我对移动操作系统一点也不熟悉),该专利申请是针对一种计算机程序,该程序允许通过与 斯里兰卡手机数据 计算机界面直接通信或发送代码并将其与设备内预先存在的元素混合来动态修改移动设备中的软件。这是一个有趣的概念,但在我看来并不惊天动地;这在大多数智能手机中都没有实现吗?新颖之处在哪里?
无论如何,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涉及了改进现有技术的技术步骤,并不违反不合格主题。他得出的结论是:
“在我看来,本申请人的贡献是一种控制移动电话和远程计算机之间交互的方式,这样可以改变移动电话的功能,同时避免现有技术中固有的技术问题——即电话上的界面不充分或远程计算机上的模拟器不完善。在我看来,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中固有的技术问题的特定方式提供了技术贡献。因此,虽然本发明可以用软件实现,但它提供了技术贡献,使其不仅仅是计算机程序。”
正如我所说,我不确定这是否涉及创新步骤,但我不熟悉该领域。然而,有趣的是,Symbian判决的影响开始显现。Symbian 基本上允许计算机程序获得专利,只要它们满足所有其他专利要求。
我很惊讶自己会这么说,但我发现这个特定的应用程序足够具体,不会让我太困扰。由于我对移动软件环境了解不够多,我也无法对具体的说法发表评论。对我来说,这似乎并不特别新颖,但我又知道什么呢?
无论如何,我们确实与 EPO 的实践实现了更多的协调,这是 Symbian 带来的具体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