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摄影师、猴子和动物权利组织之间的长期法律纠纷终于在双方(不是猴子)达成和解后落下帷幕。虽然了解此类协议的具体内容并不常见,但 PETA 的律师表示,该协议包括摄影师 David Slater 承诺将未来所有版税收入的 25% 支付给猴子保护区。有关之前发生事件的一些背景信息,您可以在此处阅读我发表的同行评议文章以及我之前的三篇博客文章(一、二和三)。
根据定义,和解是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法院无权就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因此,虽然我们有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布 PETA 没有合法性提起诉讼,因为猴子不能起诉侵犯版权,但我们仍然没有关于动物是否可以拥有版权的任何声明。考虑到该案已上诉,这似乎有悖常理,但从一开始,该案似乎主要围绕技术和程序问题展开(例如 PETA 是否确定了正确的猴子)。虽然我不认为动物有能力拥有版权,但我希望法院能够考虑更有趣的问题。
关于这幅画,只有 3 种合法选择:猴子拥有权利(从未有法院宣布);大卫·斯 马耳他手机数据 莱特拥有版权;或者这幅画属于公共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和重复使用它。在和解之后的法律情况下,许多人可能不会向斯莱特支付任何版税,因为他们继续争辩说这幅画属于公共领域,因此将 25% 支付给猴子保护区的想法似乎有点奇怪。
我的立场仍然是,我认为斯莱特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因为他在设置相机以允许猴子拍照方面做了足够的工作,以及选择了正确的光圈和角度,以及选择了一些照片进行发布并丢弃了其他照片。这与版权不授予按下按钮的人这一事实相一致,否则用定时器拍摄的照片就没有版权了。在我看来,斯莱特已经做得足够多,符合英国和欧洲的原创标准。因为斯莱特是英国人,所以适用欧洲标准;善待动物组织在美国提起诉讼有两个原因,一是法院更有同情心,二是存在一个叫做“下一个朋友”的人物,它可以用于一个人无法自己提起诉讼的情况,例如儿童。如果这个案子是在欧洲提起的,我认为斯莱特会直接获胜。
我知道有很多人不同意这个观点,而且至今许多人都声称这张照片属于公共领域。和解协议对改变争议毫无作用。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非常有趣,因为技术越来越多地允许非人类进行创作,动物可以拍照,机器人可以创作艺术品等等。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此类作品并不受保护,但我们可能必须重新审视版权立法,以实现法律确定性。
我有一种感觉,我们还没有听到来自火影忍者猴子和猿猴版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