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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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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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

Post by pappu6329 »

在考虑英国核潜艇指挥官在最后手段所设想的情况下决定发射他指挥下的核导弹是否合法的问题时,将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与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更一般问题区分开来是有益的。国际法院在核武器咨询意见中作出裁决已有近 20 年。众所周知,法院对使用核武器问题的裁决不置可否,而且相当含糊。法院甚至在主席的决定票中就此问题产生了分歧,法院表示:

“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特别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

然而,鉴于国际法的现状及其掌握的事实要素,法院无法明确得出“在事关国家存亡的极端自卫情况下,威胁使用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或非法”的结论(可称为“判决书”第 2F 段,第 266 页)。

关于这段话的解释及其含义,人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笔墨(包括我们中的一个人在这篇 德国 WhatsApp 号码 文章中所做的解释)。然而,似乎明确的是,法院保留了在极端情况下使用核武器进行自卫可能是合法的可能性。但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种使用才是合法的。有了最后手段,我们确实有一个(或多或少具体的)场景:英国遭受了毁灭性的袭击,以至于英国不再是一个可以正常运转的国家。整个指挥系统都被摧毁了,英国不复存在,只存在于法律领域(如果有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是否允许使用核武器进行自卫?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卫权的目的。众所周知,自卫时使用武力必须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但不太清楚的是自卫的合法目的或目标。使用武力必须是必要的吗?广义上讲,可以说武力必须是对实际武装袭击作出反应或防止迫在眉睫的袭击所必需的。但这到底是什么意思?防御国在自卫中可以追求哪些目标?可以说,国家实践表明,当一个国家实际上遭受另一个国家的武装袭击时,必要性要求的解释相当宽泛。也许宽泛到毫无意义。当国家实际上受到另一个国家的攻击时,似乎从未要求它们寻求替代手段,甚至在徒劳无功的情况下也不要使用武力。在实际和持续的武装袭击中,法律上似乎有一个几乎不可反驳的推定(尽管在正义战争理论中并非如此),即有必要使用武力。必要性似乎只有在袭击尚未发生、袭击已经结束、袭击由非国家行为者发起或可能针对国外国家利益(例如在国外受到袭击的国民)的情况下才会发挥作用(从法律上讲)。所以,回到我们的最后手段情景,问题在于袭击是否应被视为正在进行的袭击或已经结束的袭击。如果情况是英国实际上已被摧毁,很难想象这不是袭击已经结束的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很难想象有必要使用武力来击退已经完成并实现其目标的袭击。

那么比例性要求又如何呢?比例性标准有许多可能的含义,但就国际法而言,可以说得到最广泛支持的含义(尽管在道德哲学中可能并非如此)是,自卫时使用的武力不得超过击退武装袭击(或防止迫在眉睫的袭击)所需的武力。如果袭击已经发生,并且已经非常成功,使得进一步袭击不太可能发生,那么很难理解自卫时使用武力如何合法地被称为比例性。在这种情况下,将不再有一个国家需要保卫。自卫权将失去其存在的理由。任何表面上出于自卫而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只不过是对过去错误的报复——一种复仇行为——而是为了实现保护国家免受未来伤害的目标。自卫始终是为了保护国家免受进一步/未来的危害——即使是针对实际和正在进行的武装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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