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具有国际元素的国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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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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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具有国际元素的国内机制

Post by pappu6329 »

这一提议存在问题。它需要根据一项新的安理会决议(例如第七章)奠定坚实的基础。它的成本很高。法庭需要从头开始运作。此外,它还将面临这些机制过去面临的许多相同的基本批评,即选择性、脱离国内机构、优先事项和文化,以及与受害者和当地社区的距离。因此,如果真有其事的话,它充其量也只是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前景的“次优”选择。

另一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国际化”法庭,这种方法是由制定了“叙利亚起诉暴行罪特别法庭规约的肖托夸蓝图”的著名专家组提出的。它设想建立一个“补充叙利亚普通刑事和军事法庭”的法庭。这个提议似乎更有希望。它可能是政治解决谈判中要讨论的一系列选项的一部分。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弱点。它可能只能在事实发生之后运作,即在和平解决之后并作为司法改革进程的一部分。它需要国内的坚定同意。否则,它将面临重大的运作困难。此外,它需要享有足够程度的独立性,才能被公认为公平公正。现有 希腊 WhatsApp 号码的类似国际机构的记录,如为起诉萨达姆·侯赛因和其他复兴党主要分子而设立的伊拉克高等刑事法院或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都是好坏参半。伊拉克高等刑事法院在检察选择和诉讼公正标准方面受到批评(例如人权观察)。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在运作过程中一直在努力应对其混合法律地位及其与柬埔寨政府的关系。

因此,现有的任何举措都不能提供行动的“蓝图”。这两项提案本质上是在复制以前的模式,包括其所有优点、风险和潜在的失败。对此类(善意的)项目可能提出的一个更深层次的批评是,在更广泛的社会和国内问责制讨论之前设计理想类型的机构和起草法规可能有些不自然。进一步的进展可能需要一些新的想法。在转向机构之前,需要的是针对性的“司法战略”。

朝着加强问责制迈出的第一步可能是加强现有的事实调查机制,并更好地将其工作与潜在的司法机制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在现有实践中仍未得到充分发展。这将促进在过渡阶段(即在冲突后阶段可能进行刑事诉讼之前)采取关键步骤,例如保存证据。

从长远来看,可能需要制定全面的问责战略。根据其他过渡的经验,这可能尤其需要不同层次的问责(例如国际(化)和国内机制)、不同类型的司法(例如正式和非正式机制)、支持培养问责文化的措施(例如司法与建设和平战略之间的联系、对各个领域的国内立法的盘点或审查),以及最重要的是来自该地区“当地参与者”和声音的投入。这一方面在现有话语和以往的此类国际倡议中往往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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