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国际法院在阿塞拜疆诉亚美尼亚案中对环境损害作为种族歧视的立场(过于)谨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国际法院(ICJ,以下简称“法院”)就阿塞拜疆在亚美尼亚诉阿塞拜疆案中提出的管辖权初步异议以及亚美尼亚在阿塞拜疆诉亚美尼亚案中提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初步异议作出了“双重”判决。这两起案件均于 2021 年底提起,均援引了《国际法院规约》第 36(1) 条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CERD,以下简称“公约”)第 22 条作为管辖权依据。国际法院认定其对这两项诉讼均拥有管辖权,允许每项诉讼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在这一初步阶段,两起诉讼的结果似乎表明阿塞拜疆在两起案件中都遭受 印度 WhatsApp 号码 了重大法律失败。在亚美尼亚诉阿塞拜疆案中,法院驳回了被告方提出的所有两项初步反对意见,从而宣布其有权受理亚美尼亚的所有实质诉讼请求。同样,在阿塞拜疆诉亚美尼亚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也受到多方质疑。然而,在本案中,国际法院多数裁定,鉴于阿塞拜疆尚未加入《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它没有时间管辖权来审查与 1993 年 7 月 23 日至 1996 年 9 月 15 日之间的事件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还裁定,它对阿塞拜疆人遭受的环境损害构成种族歧视的诉讼请求没有管辖权。它驳回了亚美尼亚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即将与埋设地雷和诡雷有关的诉讼请求排除在法院管辖之外,因为该反对意见没有异议。
在承认这两起案件之间紧密联系的同时,本文仅关注阿塞拜疆诉亚美尼亚案中作出的初步异议判决(以下简称“判决”),并分析其一些主要认定结果。
尽管国际法院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22 条扩大其属时管辖权,以及法院对持续和综合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特拉迪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对此进行了彻底批评,并在此进行了进一步讨论),但本文深入探讨了国际法院对亚美尼亚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管辖权的第三次初步反对意见的处理。我们将关注法院对阿塞拜疆声称亚美尼亚的行为造成了相当于种族歧视的环境损害的指控的处理,特别是考虑到诺尔特、查尔斯沃思、克利夫兰和特拉迪法官的联合反对意见,这些意见强调了法院可能忽略的重要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