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量证据表明人权、气候变化和海洋法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这些证据来自各种来源,包括国际文书、国家实践、司法判决和国际组织的实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将海洋污染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能量进入包括河口在内的海洋环境,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诸如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合法海洋利用在内的海洋活动、降低海水使用质量以及降低舒适度”[参见第 1(1)(4)条]。因此,《公约》确定了海洋污染与人权之间的联系。这可被视为一种迹象,即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第十二部分应被解释为隐含地包括对人类健康的考虑。上述理解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35(2)条中得到进一步证实,该条明确确认,自然人有权“就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获得迅速和充分的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救济”。考虑到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属于《公约》规定的海洋污染定义的范围[第 66 页,第 179 段],国际海洋法法庭似乎在气候变化方面建立了人权与海洋法之间的联系,但并未得出必要的结论。
此外,尚未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协定》(BBNJ 协定)承认“需要以一致和合作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如变暖和海洋缺氧,以及海洋酸化、污染(包括塑料污染)和不可持续利用” [序言第 3 段]。因此,可以考虑在海洋法和气候变化之间建立联系。除了这种联系之外,BBNJ 协定还明确和隐含地提到人权。它提到有义务尊重、促进和考虑“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权利” [参见第 5 条]。此外,该协定还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监测任何活动对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参见第 30(1)(b) 条和第 39 条]。尽管国际海底法法庭指出“BBNJ 协定载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估及其门槛和因素的详细规定” [第 123 页,第 366 段],但它并未解决这些条款对人权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巴黎协定》明确承认各国“在采取行动应 伊朗 WhatsApp 号码 对气候变化时,应尊重、促进和考虑其各自的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当地社区、移民、儿童、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以及发展权方面的义务”[序言第 11 段]。
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期间,一些国家,包括刚果[第 22-5 页、27-9 页]、意大利[第 8 页]、毛里求斯[第 18 页]、智利[第 24-5 页]、瑙鲁[第 10、15、16-7 页]和密克罗尼西亚[第 29-32 页],提出人权、气候变化和海洋法之间存在关联,因此,法庭应考虑到国际人权法。
近期,两个地区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们确立了人权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为这两个法律关注领域之间的相互联系提供了里程碑式的诠释。
2024 年 3 月 22 日,美洲人权法院 (IACtHR) 就一宗有关健康环境权的案件作出裁决。在处理健康环境权问题时,法院首次将污染纳入空气、水和土壤的范畴 [第 119 段]。此外,美洲人权法院强调了其声明的重要性,各国在履行减缓气候变化的义务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声明 [第 70、161-2 段]。美洲人权法院并没有就此停止调查,而是继续承认健康环境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性规范[第 43 段],这一承认对于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2024 年 4 月 9 日,欧洲人权法院就气候变化案件作出了第一项裁决。在该裁决中,欧洲人权法院确立了气候变化的各种不利影响与此类影响对当前和未来享受人权的风险之间的联系 [第 436 段]。基于气候变化与享受人权之间既定的因果关系,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缔约国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和措施,以减轻气候变化的当前影响和未来可能不可逆转的影响 [第 54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