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地将儿童权利和后代的权利联系在

Unite professionals to advance email dataset knowledge globally.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56
Joined: Sat Dec 28, 2024 4:25 am

隐含地将儿童权利和后代的权利联系在

Post by pappu6329 »

国际人权法近期的两项举措使得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变得十分紧迫: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ComRC)即将发表关于环境与儿童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特别关注气候变化,以及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一般性意见。

第一项倡议的概念说明指出,一般性意见的主要目的是“阐明诸如‘后代’、‘代际公平’等概念的社会、法律和其他影响,以期改善各国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为维护环境和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儿童权利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然而,委员会在这样做时并没有定义后代,而且从围绕该一般性意见的各种专题磋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委员会的工作并没有对后代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综合文件起草小组编写的《问题文件》一起,并提出了一系列以代际公平原则为重点的问题:“《公约》是否考虑了后代的权利?平等和非歧视在这方面的作用是什么?儿童权利如何有助于形成这种关于环境对人权影响的长期观点?”此外,在指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往往受到法律地位限制性规则的削弱,这些规则不承认代表后代的公共利益诉讼、集体诉讼或代表诉讼”之后,《问题文件》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哪些其他法律和体制机制可以促进在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有效获得司法和问责。在此过程中,它表明有可能承认“由于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其未来享有《公约》权利的机会受到威胁”的儿童的法律地位。这反映了一种观点(在气候变化诉讼实践中越来越得到证实),即儿童权利主张可以作为子孙后代权利主张的途径。

因此,很明显,国际人权法前沿机构越来越认识到儿童和后代的利益和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利主张之间的潜在联系。然而,这种联系并非简单且无可争议:正如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最近提交给发展权公约草案工作组的意见书中所述(本文作者就此提供建议):“鉴于儿童和后代的定义和关系可能非常复杂,在缺乏对儿童权利的具体承认的情况下,在公约草案中更多地关注‘后代’不足以弥补目前儿童在公约草案中几乎被忽视的现状。”这是为了回应《公约》草案,该草案一次都没有提到“儿童”一词(尽管它提到了“女童”(草案第 16 条)和年龄歧视(草案第 8 条)),但强调缔约国“单独和共同承诺确保:... 他们的决定和行动不损害后代实现其发展权的能力”(草案第 22(b)条)(联合国文件 A/HRC/WG.2/21/Add.1)。

定义:什么是儿童权利和 FG 权利?

那么,儿童权利和FG权利是什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对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儿童权利进行了最明确和最权威的阐述。《儿童权利公约》中谁是“儿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儿童权利公约》第 1 条中,该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儿童是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根据适用于儿童的法律规定其成年年龄比 18 岁早”。(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的第 38 条是《公约》中普遍将 18 岁定为儿童期结束年龄的一个显著例外。然而,鉴于其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内容的影响,本文将不详细讨论这一规定。)

因此,《儿童权利公约》第 1 条规定了两项关于儿童的标准。首先,该条规定儿童是指任何未满 18 周岁的人。其次,该条规定,根据适用于儿童的国家法律,成年年龄可以提前。因此,尽管《儿童权利公约》主张将 18 岁作为儿童的“分界点”,但它明确承认,签署国的做法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确实存在显著差异。但总体而言,儿童权利可以理解为适用于 18 岁以下的人,以符合国际人权法的目的。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