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危害的跨期维度和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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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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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危害的跨期维度和第条

Post by pappu6329 »

对此,各国肯定会指出,它们根据《巴黎协定》做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自主贡献是基于领土排放的。然而,似乎很明显,这种排放核算机制并不意味着要贬低国际法中既定的“无害原则”,该原则得到了《巴黎协定》所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斯德哥尔摩宣言》、《里约宣言》、《马斯特里赫特原则》和国际法院(第 101 段)的承认。该原则禁止各国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故意进行或允许对其他国家环境或其财产或人员造成跨境损害的活动。此外,正如美洲人权法院(第 94 段)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31 段)所观察到的,域外管辖权可以确保一个国家不会破坏其他公约国家履行人权义务。



温室气体排放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跨期和不可逆转的影响。为了便于论证,我们假设欧洲人权法院将允许受到普遍气候危害的潜在受害者提出投诉,至少对领土危害确立管辖权,并得出与荷兰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相同的结论,即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甚至财产权,适用于危险的气候变化(见此处和此处)。那么第 14 条是否会要求各国以不会对年轻一代造成长期不同影响的方式履行这些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第 14 条是一项附属权利,适用于更广泛的实质性公约权利范围。它不仅禁止直接歧视,还禁止间 巴基斯坦 WhatsApp 号码 接歧视“对特定群体产生不成比例的偏见影响的一般政策或措施 [...] 即使它不是专门针对该群体并且没有歧视意图”(SAS,§161)。歧视性影响必须基于相关群体的个人或先天特征。欧洲人权法院此前曾将年龄视为歧视的相关理由。有人可能会说,虽然儿童由于年龄小而容易受到气候危害,但他们在一生中也会越来越受到当前排放的潜在影响。他们最终将在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活得更长,遭受的痛苦也更多,并承担今天积累的大幅减排。因此,造成这种长期不同影响的不一定是他们今天的年龄,而更确切地说是他们所属的世代或出生队列(参见此处和此处)。

法院尚未承认出生队列是歧视的基础。另一方面,欧洲法院在反歧视的背景下考虑了代际公平,并将其作为“代际平衡”的目标(参见Petersen and Georgiev and Commission v. Hungary,§§ 65、50-54 和 78)。在这些案件中,欧盟委员会将禁止年龄歧视解释为禁止出生队列之间的歧视。

代际公平是《斯德哥尔摩宣言》、《巴黎协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这些文书以不同的形式提出,旨在“保护气候系统,造福人类当代和后代”。代际公平也指导了哥伦比亚(《未来的几代人》第 34 页)、荷兰(《Urgenda》第 4.7 段)和德国(Neubauer 等人,第 182-183 段)等国法院的判决。在Sharma 等人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指出,由于当今成年人的不作为而造成的气候变化后果“可能被公平地描述为人类一代人对下一代造成的最大的代际不公正”(第 293 段)。根据普通法中的过失和环境立法,澳大利亚法院确立了注意义务,考虑煤炭开采和出口的便利对儿童一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这些基本考虑因素可能也与《欧洲人权公约》有关。例如,第 8 条要求国家“适当考虑”个人的利益,包括通过“适当的调查和研究”来“提前预测和评估未来有害活动的影响”(Taşkin,第 118-119 段)。结合第 14 条,国家可能被要求考虑危险的气候变化对儿童一生的影响,例如任何促进石油、天然气或煤炭开采和出口的行为。这些预防措施是否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是挪威案件中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问题。挪威最高法院的结论是,涉案勘探许可证与未来排放之间的联系太微不足道,第 2 条和第 8 条不适用(第 168、171 段)。此后不久,国际能源署澄清说,任何新油田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都与将全球变暖限制在 1.5°C 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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