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和气候变化是人权领域最紧迫的问题之一。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称其为“对人权的最大威胁”,15 名儿童于 9 月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CRC) 提交了一份来文。
尽管看起来尤其是儿童和年轻人正在领导这场亟需的运动,并因此寻求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帮助,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似乎是过去一年中在这一主题上最为活跃的联合国条约机构。
该委员会不仅比以往更频繁地处理人权与环境之间的交界问题,还迅速加强了其法理学,从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中单纯考虑环境恶化对生命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到将这一概念扩展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其他权利,再到不到一年后就对驱逐气候移民的合法性作出裁决。这篇文章回顾了委员会在过去一年中的飞速发展历程。
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和有尊严的生活权
一年多前,委员会经过四年的努力,最终确定了关于生命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该一般性意见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提出了各种有趣的问题。其中之一是环境损害背景下的生命权:
环境恶化、气候变化和不可持续的发展是对当代人和后代人享有生存权的最紧迫和最严重的威胁。(第 62 段)
鉴于委员会在通过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时,没有关于生命权和环境权之间关系的判例,人们很容易认为将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纳入一般性意见是大胆的一步。人们甚至可以说,这是倒退的一步。几个月前,当时的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约翰·诺克斯曾在人权理事会上主张承认享有健康环境的独立权利。因此,通过将环境损害与一项(也是唯一一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权利联系起来,委员会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立场。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并未指出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应被理解为对生命的威胁。有关这些问题的声明仅提及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见第 3、62 段)。正如委员会在后续实践中将清楚表明的那样,委员会已经为自己对有尊严的生活所需要素的解释创造了空间,其中可能包括行使其他权利,甚至可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外。
环境污染、生存权和其他权利
今年7月,委员会在第126届会议上,有机会在有关环境污染的个别来文中运用第36号一般性意见的总体思路。在波蒂略·卡塞雷斯诉巴拉圭案中,委员会结合了区域人权机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