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做太多解释,而是将此案与一般规则区分开来,理由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索赔(不同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索赔)可以提交给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因此未经成员国同意,此类法院的管辖权不能被剥夺。法院这样做似乎是在对围绕 ISDS 条款出现的政治争议做出反应,这些条款往往成为对经济全球化过度行为的抱怨的焦点。通过赋予成员国批准包含 ISDS 条款的条约的混合权力,法院将权力(以及责任)交还给了这些成员国。
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这一裁决似乎也带有政治色彩。国际律师通常认为,欧洲法院小心翼翼地守护着自己的地盘和优势。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裁定 ISDS 与欧盟法律不相容——这个问题仍悬而未决。但通过裁定包含 ISDS 条款的条约受混合管辖权的约束,法院大大降低了此类条款被纳入未来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可能间接实现了限制欧洲法院和国际仲裁庭之间竞争的目标。
我不太了解欧盟投票法律和程序的来龙去脉,但在我看来,欧盟对这一裁决至少有四种选择。
第一种是继续谈判范围更广、形式更新颖的自由贸易协定,并简单地接受这些协定 阿富汗 WhatsApp 号码 必须得到欧盟和成员国的批准,属于混合权限问题。如果法院发现许多问题属于混合权限问题,这可能是显而易见的途径。但现在尚不清楚是否会走这条路,因为法院裁定,欧盟对除证券投资和 ISDS 之外的所有问题都拥有专属权限。如果这些协定属于混合权限问题,那么我们可以预见到更多旷日持久、混乱的政治斗争,就像去年欧盟所经历的那样,当时,欧盟与加拿大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CETA) 的批准几乎因比利时瓦隆大区政府的反对而搁浅。
第二种选择是扭转贸易和投资条款合并的局面,回到以前单独的贸易和投资协定。这意味着从自由贸易协定中删除投资章节和 ISDS 条款,并使其受单独协定的约束。从投资者保护的实质上看,这种选择可能很有吸引力,因为它将允许欧盟在单一条约内处理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但从欧盟已经对与外国直接投资有关的保护拥有专属管辖权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吸引力较小,因此欧盟很可能希望将这些保护保留在主要自由贸易协定中。
有些人(如罗布·豪斯)建议的第三种选择是,欧盟委员会可以尝试将诉诸国家法院作为提起国际诉讼的先决条件,并以此寻求重新让国家法院介入。但尚不清楚这种方法是否能满足以下担忧:如果最终导致引入成员国尚未同意的国际层面的争议解决,成员国需要同意将问题从其管辖范围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