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了美国对“卡斯特罗政府”的经济制裁。这套综合措施的明确目的是“为美国支持古巴人民组建过渡政府或民选政府提供政策框架”,并“保护美国国民免遭没收和非法贩卖卡斯特罗政权没收的财产”。
可以提出一系列理由来说明根据国际法该项法律的实施非法。其实施所暗示的“干预”及其对人权的有害影响将是最相关的因素。关于后一个问题,出于篇幅原因,值得进一步评论此类措施在人权领域的可能限度。关于违反不干涉原则,无论是应用《反胁迫文书》(ACI)中对是否存在“胁迫”的检验标准(措施的强度、造成的损害、持续时间等),还是遵循最权威的学说,如马尔科·米拉诺维奇的学说和他对胁迫模型的理解,结果不太可能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至少这一“胁迫”要求会得到满足。该法律是否涉及不完全属于国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即国家无权自由决定的事务)尚存在争议,但很明显,该法律试图使“主权权利的行使”处于从属地位(见此处和此处)。
然而,大会决议关于单方面经济制裁(如《赫尔姆斯-伯顿法案》等法律规 美国 WHATSAPP 号码 定的制裁)的潜在影响并不涉及本次讨论,尽管大会强调了对古巴人权问题的关注。其影响还在于美洲司法委员会当时根据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第 AG/Doc.3375/96 号决议“西半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发表的意见中也强调的方面:对一国在国外实施的行为行使立法或司法管辖权,这种管辖权超越了域外事务的所有限制,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并产生所有负面后果,即可能违反其他国际法律规范和义务。
事实上,自 1992 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已 31 次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古巴提交的决议草案,呼吁终止“美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国际法院在《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中确立的关于联合国大会决议在习惯法方面的规范性特质的判例认为:
“本法院指出,大会决议即使不具有约束力,有时也可能具有规范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提供重要证据,以证明存在规则或出现法律确信。要确定某项大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确信,必须研究其内容和通过条件;还必须了解是否存在法律确信的规范性质。或者,一系列决议可能表明建立新规则所需的法律确信的逐步演变。”(第 70 段)
国际法院在否认大会决议中存在法律确信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数量,如果这些决议的内容表明缺乏具体的习惯规范,并且新出现的法律确信与国家实践之间存在矛盾(见第 70 至 73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