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匿名规则背后的理由是为了避免让个别成员成为焦点,但强制披露异议无疑使这一原因变得更加紧迫。
由于监督委员会迄今仅发布了十项决定,我们无法谈论合并实践,但这十个案例让我们能够做出一些观察并确定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正如在希腊所做的那样,监督委员会将少数人的意见作为推理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发布。这意味着,少数人的观点(大概)不是由少数人自己撰写的,而是由观点撰写者表达出来的,并成为辩证推理的一部分。,该建议要求在最终决定中附加“不同意见或同意意见”的可能性(见第 32 页。
然而,这与宪章致力于基于共识的决策是一致的(见第 3 条第 4 节)。同时,十项裁决中有四项代表了少数人的观点。考虑到小组仅由五名成员组成,40% 的比例很高。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 1 月 28 日公布的前六项决定中,只有一项是非一致的。监督委员会在首映式上发布基本一致的决定是否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了解美国最高法院和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最初 日本号码数据 几十年争取一致裁决的历史后,这并不奇怪。无论如何,在后来判决的四起案件中,有三起代表了少数观点。比例非常不同。
由于少数观点不是以单独意见的形式表述,而是融入了辩证推理,因此不被称为异议或同意。然而,如果我们考察这些少数意见的内容,就会发现在四次非一致意见中,前三次都可以定性为不同意见。在这些案件中,少数人不同意判决结果,要么推翻 Facebook 的判决(在阿塞拜疆案中),要么维持原判(在印度穆斯林案和荷兰“Zwarte Piet”案中)),与大多数人相反。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少数派是否由五人小组中的一名或两名成员组成,但在阿塞拜疆的案件中,推理表明可能有两名持不同意见者。无论如何,小组的决定都不是最终决定,而必须得到全体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批准(章程第 3 条第 7.1 款)。因此,更有趣的是,尽管没有公开信息表明这十个案件中是否有任何案件已被送回新的小组重新审查(章程第 1 条第 3.1.8 节),但非一致意见也得到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