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是“好撒玛利亚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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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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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好撒玛利亚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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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学者对教义的重构倾向于推断出该规范的二分结构:在第一部分,它为中介机构构成了一个安全港,中介机构如果证明自己没有以任何方式干涉用户的言论自由,那么在法律上不具备编辑资格,不对这些内容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中介机构仅限于提供旨在确保第三方能够表达意见、想法和交换信息的服务,作为交换,中介机构在面临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时无需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的典型体现,保证中介机构在其自身自律规则的框架内,因监控和控制用户发布的内容而免于承担责任,并且这种监控和审查行为不会导致豁免权的丧失。 《CDA》第230条于1996年获得批准,其监管规定确立了数字边界,将其理解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自由的表达极性(J. Goldsmith所批判的网络无政府状态),以及数字平台力量及其对网络空间的殖民化(或用萨丁的有效新词来说,是硅化)不可阻挡的萌芽因素。

 这个过程不是立即的,而是渐进的,并且得到了不懈的法学工作的支持,这 马来西亚号码数据 些法学工作对该规则进行了解释,可以作为近乎完全、彻底取消平台责任的盾牌。 第 230 条最自相矛盾的方面之一(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对此也同样自相矛盾地只字未提)是,尽管它已经成为数字无政府自由主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事物和电子前沿基金会等网络空间本土组织的崇拜模式,但它并非起源于特别倾向于自由主义思想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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