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请求国的角度来看,首先,这一首次征求意见的目的似乎并非是为了解决有关具体案件的真正解释疑问,而是为了获得对其自身法理学取向的认可,而这种法理学取向又受到先前欧洲法理学的启发。事实上,法国最高法院在曼内松案中对法国作出有罪判决后,已经修改了其判例。;因此,在目前的欧洲法理和立法条件下,考虑到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认为法国政府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并结束了针对法国政府的判决执行监督程序,法国政府可以轻易地认为,符合其自身近期定位的解决方案尊重了传统义务。然而,,即无论如何,转录的义务只涉及亲生父亲。
第三方所表现出的兴趣也证明了该意见与具体案件的相关性以及该程序的客观性和普遍范围:事实上,他们根据第 41 条的规定干预了该程序。议定书第3号16、三个第三国政府以及一些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组织。
而欧洲人权法院的推理则试图至少在形式上限制其裁决的客观范围,以相当模糊的方式回 秘鲁数字数据 答了所提出的原则问题。尽管法院强调“(咨询意见的)目的还在于为国家司法机构提供有关适用于类似案件的原则问题的指示”,但正如我们所强调的那样,法院的推理是围绕具体案件展开的。另一方面,只有三行专门用于“关于适用于类似案件的原则问题的指示”(第 47 段),这至少是一个不令人满意的答复,因为它们仅限于澄清在孩子是由有意母亲的卵母细胞受孕的情况下,更存在承认亲子关系的义务,但没有澄清在这种情况下履行方式是否受制于相同的酌处余地,或者是否与有意父母双方都存在生物学关系会导致余地减少,并因此减少完整抄录出生证明的义务。
因此,在首次适用协商程序时,法院似乎不想受其自身意见的客观范围(即使不具有约束力)的限制,而倾向于采取更具体的措施,根据第 16 号议定书所确定的目标和初步程序的速度需要,这种措施将导致法院对具体案件提出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答案,而不是对《公约》条款产生的义务提供一般性澄清。然而,只有更加巩固的实践才能告诉我们这一文书对欧洲法官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架构有何真正的贡献。
法国最高法院的目的大概是获得一项原则声明
-
- Posts: 941
- Joined: Mon Dec 23, 2024 8:1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