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本书极其有趣的是强调功利主义理论对法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国王委员会的一些判决中有所体现),也通过科丘和林格的教义立场(他们支持文学财产和出版商权利的神圣性)有所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理解,在版权法范围内,历史和传统上将其分为普通法系和民法
系,无论如何都具有细微差别,而这些差别在理论上往往很少受到研究。 所指的常规划分是将普通法法律体系,即功利主义以及边沁和密尔所发展的理论的产物,置于对立面。作者的地位在概念上是从属的,在盎格鲁-撒克逊语境中,专有权的分配响应了第 8条中很好地总结的想法。
1787 年美国宪法第 1 条规定:“国会有权 […] 通过在有限时间内保障作者和发明者 波兰号码数据 对其各自著作和发现的专有权,促进科学与实用艺术的进步。” 1710 年《安妮法令》
中已经提到了实用性,这并非偶然:版权源于一种不同的意识,根据这种意识,承认特定权利的目的首先是促进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以期追求社会效用,甚至在个人效用之前。
再次,这些重建也许是众所周知的,尽管其说明非常严谨且方法正确。然而,A.的观点。并不止步于历史记录,而是超越了根源,正确地强调,我们常常会忘记新古典经济学家对欧共体法律的影响,其规范生产——即使在最近的例子中——似乎主要集中在市场逻辑和创意产业的激励上。
在第二章中,我们可以追溯到该卷的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关注历史基础,我们回顾了印刷的重要性,印刷通过使作品的生产过程连续化,对新商业市场的诞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从工业革命开始,市场就会被创造出来,社会、城市化甚至人类学的变化将勾勒出对资产阶级的肯定,这一社会阶层将有助于文化的传播和其背后的商业逻辑。
可以说,这本书从第三章开始就直指问题的核心,作者在阐述了历史哲学前提之后,深入到了欧共体法律的核心,即一种自主、混合和市场导向模式的表达。
然而,从第一页开始,读者就被警告,社区模式会是一个混乱的模式——让我们容忍这种表达——因为一些规范性的选择将是当下利益的结果,而不是教条式的分类,系统性的解读将从中得出。此外,如果我们转向操作层面,法院的极端积极主义往往是脱节的,其目的更多是过度保护市场,而不是构建一个符合作者利益的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