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请求必须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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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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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请求必须准确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唯一可以在没有欧洲议会、理事会或委员会的初步推动的情况下启动该程序的情况是第 14 条规定的情况。该条例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如果某个欧洲政党(...)严重未能遵守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则其所在地成员国可以向该机构提出正当理由的删除请求,、详尽地指出非法行为和未遵守的具体国家要求”。
“如果问题完全或主要涉及影响对联盟所依据的价值观的尊重的因素,如第 14 条所述,则应予以纠正。 2 TUE”中进一步规定,“有关成员国可以根据本款第一段的规定向管理局提出请求”。欧洲人民党和欧洲议会代表委员会的总部位于布鲁塞尔:因此,欧洲议会的任何惰性都只能通过比利时当局的(实际上不太可能的)认识来克服,比利时当局不得不抱怨违反内部规则,但这却可能对尊重欧盟的创始价值观产生影响。简而言之,这是一场艰难的比赛。

艺术中描述的程序。无论如何,该法规第 10 条对于需要遵守的义务和条款并没 查看新加坡数字数据 有给出明确的规定。首先,机构从未被要求启动核查程序(事实上,“欧洲议会(...)、理事会或委员会可以向管理局提交核查请求”),也没有设定他们必须就此事做出决定的最后期限(除非他们希望考虑第 3 段第二句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并延长)。此外,一旦机构向管理局提交了请求,前者就不必在此阶段评估是否存在疑问(该评估完全由后者进行),而只需限制自己向独立人士委员会征求意见——同样没有最后期限。

其次,委员会的意见必须在发出邀请后两个月内通过,似乎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使该意见明确反对联盟的价值观,该机构也可以决定不撤销欧洲一方的注册。此外,仅在违法行为“严重且明显”时才可下令撤销上述决定(但法规并未规定对损害进行此类分类的标准),而且如上所述,这里也没有规定撤销决定的最后期限。

第三,主管机关下令撤销某个政党的注册的决定必须通知议会和理事会,议会和理事会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异议。仅凭这样的发现就能够确定程序的阻止和当事人在登记册中的持久性。因此,议会和理事会拥有首先和最终的决定权。从根本上来说,他们是欧洲政党外部民主的主权者。试图平衡他们的否决权与要求充分激发任何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愿望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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