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审查标准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 18 号一一致。由于不平等待遇是基于运动员的国籍,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在 Andrejeva 诉拉脱维亚案中的说法,必须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才能证明这种差别待遇是合理的。
简而言之,这一审查标准意味着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证明排除令具有强有力的合法性,并将其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的利益冲突进行权衡,并找到适当的平衡。有条件的重新入场是一种限制较少的手段,但也必须同样适合追求这些目标。在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的裁决中,欧洲人权法院承认了与排除令特别相关的合法目的,例如保护他人的人权(Khamtokhu and Aksenchik v. Russia [GC])或恢复和平(Sejdić and Finci v. Bosnia and Herzegovina [GC])。
当国际奥委会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传达其新建议时,这一审查标准似乎已经完全改变。在定义适用的人权框架时,国际奥委会提到了联合国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亚历山德拉·桑萨基 (Alexandra Xanthaki) 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五与运动员举行的磋商电话会议上发表的声明。她在这里说:
“直接歧视不是国际法的灰色地带。这是国际法中非常明确的领域——它不应该存在。它约束所有国家和所有个人。禁止直接种族歧视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把它与禁止种族灭绝、禁止奴役、禁止酷刑等一起提出来。因此,我对国际奥委会说过,我非常愿意对各国说,全面禁止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和艺术家参赛的做法不能继续下去。这是对人权的公然侵犯。”
这一立场意味着,不因国籍而受到不同对待的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国际奥委 孟加拉国资源 会与特别报告员 Xanthaki 的观点一致,认为重新接纳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是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以维护人权。
排斥问题的共同人权审查标准
从上文总结的以及特别报告员最初定义的人权审查共同标准来看,这种说法并不正确。事实上,禁止种族歧视是所谓“国际公法高级规则”的一部分,正如特别报告员迪雷·特拉迪在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第四份报告中针对种族隔离的背景下所阐述的那样。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改变不因国籍而受到不同待遇的权利并非绝对的事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就种族歧视问题作出决定的主管机构,该委员会在第 XXX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第 32 号一般性建议中指出,基于国籍的差别待遇可以有“客观和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