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讨论了管辖权的个人概念之后稍后又回顾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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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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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讨论了管辖权的个人概念之后稍后又回顾了这

Post by pappu6329 »

与基于对某一区域的有效控制的管辖权不同,法院曾多次认定,根据《公约》第 1 条,个人管辖权存在于《公约》法律空间之外(其他例子请参见上文提到的奥贾兰案、梅德韦杰夫等人案、斯凯尼等人案和贾卢德案)。
这有什么问题呢?首先,法院的说法含糊不清——法院似乎只是在描述这样一个事实:空间模式迄今为止已应用于成员国领土,而个人管辖权模式也已应用于成员国之外。但如果没有进一步行动的意图,为什么还要费心进行这样的描述呢?其背后的意图——暗示——是事情就应该如此。换句话说,这里有一个巨大的飞跃,从“是”到“应该”,从描述性到规范性,这通常是不合理的,但是为了避免保护点的真空(这再次合乎逻辑,但微不足道)。

没有任何案件将空间模式应用于非国家当事方的领土,因为实际上没有哪个案件真正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没有人对法国提起马里诉讼。阿富汗案件主要涉及调查的程序性义务,法院对这些案件采取了量身定制的“特殊情况”方法。最接近的案件是Al-Skeini案,但该案背后的大问题——欧洲法院非常想避免的问题——是英国对其占领的伊拉克部分地区的控制非常脆弱,因为这些地区叛乱猖獗。这实际上是上议院的附属判决,即英国实际上并没有对伊拉克领土的控制权。欧洲法院通过使用个人模式来涵盖Al-Skeini案中的所有六名申请人,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

从这一法律理论中得出这样一个原则是非常危险的,即欧洲人权公约缔 白俄罗斯资源 约国在欧洲的义务比在其他地方的义务更高。如果俄罗斯入侵白俄罗斯而不是乌克兰,仅仅因为白俄罗斯本身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就摧毁了白俄罗斯,那么我们真的会满足于空间管辖模式不适用的立场吗?如果 MH17 客机在飞越白俄罗斯时被俄罗斯领土击落,那么我们真的会满足于这样的立场吗?我不需要进一步阐述这一点。

最后,不应在未来的案件中依赖UNvR中的这些段落。法院可能暗示这是一条值得追求的途径,但它并没有坚持这一点。它的言论不仅含糊不清,而且只是附带的,与此案的事实无关,因为乌克兰显然是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法院在这一点上的应然含糊其辞并没有给它带来荣誉。此外,正如我所解释的那样,我们不知道法院内部在这一点上的多数意见,也不知道法官之间需要达成什么样的交易才能在其他问题上达成多数意见。愤世嫉俗者可能会将此解读为(我肯定不是)向西方国家发出的司法信号,即他们不应该过于担心这一决定和其他有关乌克兰战争的诉讼对他们自己的海外军事冒险的影响。我们不应该这样做。所以我们不要这样做,不要让这个决定中的丑陋掩盖了好处(其中有很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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