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每个观点都是非常成问题的。关于 (1),请注意,亲爱的读者,Wilde 博士实际上从未告诉我们这次袭击的受害者到底是谁。是巴勒斯坦国(如果巴勒斯坦国存在,它肯定会受到第 2(4) 条禁止使用武力的保护,也可以依赖第 51 条进行自卫)?还是巴勒斯坦人民(正如我上面所解释的那样,第 2(4) 条以及第 51 条的适用性更加成问题)?再次请注意,如果对袭击的所谓受害者完全不实施禁止使用武力的禁令,以色列就不可能发动武装袭击。还请注意,Wilde 博士甚至没有提到巴勒斯坦(有争议的)国家地位与这些问题的相关性。再者,从法律上来说,最明确的情况是巴勒斯坦国已经存在,在此基础上,以色列继续占领可能构成对该国的武装攻击——但请注意所有内置的假设。
关于 (2),怀尔德博士的论点确实站不住脚。假设已经有一个巴勒斯坦国,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占领是对它的武装攻击。但哈马斯是否代表巴勒斯坦行事,以便行使巴勒斯坦第 51 条赋予的自卫权?国际社会似乎承认的唯一巴勒斯坦国代表——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并不完全与哈马斯站在同一阵线。他们也没有支持 10 月 7 日的行动。或者,如果没有巴勒斯坦国,哈马斯是否会代表巴勒斯坦人民行事,而巴勒斯坦人民不知何故拥有第 51 条赋予的自卫权?请注意怀尔德博士如何谈论巴勒斯坦人民抵抗以色列占领的权利,甚至使用武力——我原则上很乐意接受这一点。但抵抗权是否与《宪章》第 51 条中仅涉及对联合国会员国(即国家)的攻击的自卫权相同?即使如此,我们又怎 丹麦资源 么能合理地宣称哈马斯在法律上代表巴勒斯坦人民行事,从而行使他们的自卫权呢?哈马斯可以随心所欲地称自己为“抵抗力量”,但巴勒斯坦人民只有一个得到国际认可的代表,那就是巴解组织。
这就引出了 (3)。即使我们接受上述所有命题都是正确的(而它们并不正确),即使哈马斯可以名义上说是在保卫巴勒斯坦人民/巴勒斯坦,这并不意味着 10 月 7 日的行动是自卫行为。Wilde 博士的论点是,战争非法性,即哈马斯部队在 10 月 7 日杀害和虐待平民的事实,并不改变哈马斯行动作为战争自卫的资格。然后,他为我们提供了几个例子来支持这一说法,其中一个与俄罗斯和乌克兰有关:
假设乌克兰抵抗战士在俄罗斯境内发动袭击,针对平民,进行无差别攻击,冒着伤害平民的风险,并劫持平民人质。这些袭击是非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俄罗斯可以合法地延长其在乌克兰的非法战争,以消除进一步此类袭击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