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拒绝同意情况下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合法性
按照传统观点,未经东道国同意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侵犯了东道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原则。因此,即使非法拒绝同意,这种行为也是非法的(例如, 参见阿坎德和吉拉德)。
这一立场值得质疑。不干涉原则是“每个主权国家在不受外界干涉的情况下处理其事务的权利”(见尼加拉瓜)。但什么是国家事务?人权法限制一国在其领土上的行为,这一点现在已无可争议——正如亨金教授所观察到的,人权制度“洗刷了国家如何对待其居民不关他人事的观念”。难道不能说,为使叙利亚人享有人权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不是对叙利亚国内管辖权的非法干涉,因为保护人权并非完全属于国内管辖范围的问题?
但这并不是传统观点。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呼吁各国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准入,但从未暗示各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在没有东道国同意或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和人道主义组织似乎已经接受了安理会授权对叙利亚跨境援助的绝对必要性,这一事实似乎证实了关于国家同意重要性的持续共识。
国际公法适因此,国际法并不禁止希望提供非自愿人道主义援助的非政府组织这样做。然而,对于国家和国际组织而言,未经东道国同意或安理会授权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可能会被视为非法干预,除非可以辩称,国际法承认的可以免除非法行为的表面不法性。
“必要性”的辩护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和《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如果一项行为是保护受到严重和迫切危险威胁的基本利益的唯一方法,则危急情况可以解除一项原本不合法的行为的不法性。“基本利益”可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似乎有理由认为,叙利亚北部巨大的人道主义需求可能会引发紧急状态。众所 冰岛资源 周知,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利益所在;而且,数百万叙利亚人享有人权的能力显然面临着严重而迫在眉睫的危险。
尽管如此,正如Emanuela-Chiara Gillard所观察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法律的论据将不会在诉讼中使用,因为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将对法律论据的相对优劣做出裁定”。事实上,理论上成功提出紧急求助的可能性不太可能缓解各国和国际组织对非自愿人道主义援助表面上非法性的担忧。
联合国大会能做什么?
不过,联合国大会也有可能提供必要的保证。联合国大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将叙利亚的情况定性为紧急状态,从而保证无需经同意即可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只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任何人都无权否决。
做出此类准司法裁定已牢牢扎根于大会的实践中。例如,大会曾裁定特定国家的行为构成侵略、种族灭绝、侵犯他国领土完整、严重且系统地侵犯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大会曾裁定一国有权行使自卫权;裁定一国有权获得赔偿;曾裁定冲突各方的身份和冲突的定性;曾表达其对制裁等特定行动“必要性”的看法;并曾多次确认人道主义援助的必要性。大会有权做出此类法律裁定,这一点已得到多位法律学者的认可(例如,参见White和Schachter 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