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只是确认了更多类型的行为者可以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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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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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只是确认了更多类型的行为者可以属于

Post by pappu6329 »

的 判决绝不意味着公约要求实施酷刑的人必须是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公职人员”类别,而不仅仅是国家官员。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确认了在武装团体与国家作战的情况下——并且它在事实上控制的领土上对平民人口实施政府控制——交战双方的官员都可能因酷刑而受到战争罪和公约的起诉。

尽管法院作出了这样的裁定,但根据国际人道法,可以实施酷刑的个人类型仍然比国际人权法更广泛,主要是因为国际人道法不仅约束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阿卡耶苏上诉分庭早在 2001 年就审查了这个问题,发现虽然实际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在许多情况下都是 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但他们具有这种角色或身份这一事实并不是根据国际人道法起诉他们的先决条件(第 427-444 段)。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在适用上的另一个区别在于,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第 1 条仅适用于 印度资源 武装非国家行为者行使政府职能的情况下的官员。由于武装团体无需行使政府职能即可满足《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的门槛,因此这并不是将酷刑作为战争罪起诉的条件。

结论

虽然这项判决可能会被视作人权倡导者的胜利,但浏览一下推特就会发现,它不会受到普遍的积极欢迎。当然,我可以看到,质疑法律制定与被控犯罪实施时间之间的时间差可能有一定的道理(见里德勋爵的反对意见)——因为看起来反酷刑委员会近年来确实“改变了”这一问题,或者确实前后矛盾。但我不认为有理由担心这项判决会使反叛组织在国际舞台上合法化。武装团体及其成员在国际法下负有义务这一观点早已得到国际法的认可。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更接近国家地位,也不意味着他们自动成为国际法下权利的受益者。它只是提供了一种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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