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委员会 (ILC) 在其第 71届会议上,一读暂时通过了《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一读文本历时五年准备,由特别报告员玛丽·G·雅各布森女士(2013-2016 年)和玛尔贾·莱索女士(2017-2019 年)先后领导。特别报告员莱索的上一份报告(2019 年)完成了关于这一主题的工作,特别关注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相关的环境压力问题。这篇博文首先讨论原则草案的范围和形式的一些一般性问题,然后讨论原则草案是否在 NIAC 的背景下具有足够的响应能力。
关于 原则草案的 属时性,国际法委员会采用了一种时间 方法,根据武装冲突的三个阶段起草了条款:武装冲突前(预防措施,但也包括与所有三个时间阶段相关的更普遍的原则)、武装冲突期间(武装冲突进行时)或武装冲突后 (与环境损害有关的冲突后措施)。该专题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武装冲突法,但也涉及国际法的其他领域。该专题的范围(和平时期和战时义务)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结果,这导致国际法委员会在更一般的抽象层面上通过了“原则”,尽管这些原则的规范价值不同,从建议到具有完全约束力的规则。
关于属事理由,原则草案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见 原则 印度尼西亚资源 草案 1 的评注)。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国和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的各国广泛同意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作为本专题的一部分。事实上,不区分的做法建立了一个基本的共同框架,其优势在于它允许重申和发展一些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即使是这种方法的支持者也批评不区分某些条款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地位的决定。例如,关于禁止对自然环境进行报复的原则草案 16 —— 重复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5 条第 2 款的逐字内容 —— 引发了关于此类条款是否构成习惯规则以及如果是,它是否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激烈辩论。原则草案 16 的评注现指出,该规定并非旨在超出相应公约规则的范围,而是代表着国际法逐渐发展的一步。
一个相关且重要的问题涉及非国家行为者的实践。雅各布森女士在其第二份报告中指出,此类实践对本专题的工作有意义,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践”,因此遵循了“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专题中采取的方法(见A/CN.4/682,附件)。然而,即使为此目的,特别报告员在获取有关非国家行为者实践的信息时也遇到了困难;因此,原则草案主要基于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
纳入与非国际性犯罪相关的更详细规定
2017 年,该专题工作组呼吁更加系统地关注与非国际性行为有关的问题,以有效补充已通过的原则草案。莱索女士的上一份报告就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责任问题提出了这一要求。关于后者,必须强调的是,特别报告员讨论了除了根据国家责任规则追究国家安全机构行为责任外,还要求国家安全机构对环境损害负直接责任的可能性。在这方面,该报告对不同国家安全机构违反规范的后果进行了丰富而广泛的分析,但只能看出公司责任方面的实质性发展(见下文通过的原则草案),这被视为不是编纂而是发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