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概念还概述了普通和代表性自律组织注册的基本原则,并揭示了个别活动原则。例如,建议引入代表性自律组织的登记两项原则:程序性原则和单一性原则。程序原则是,在注册代表性自律组织时,会分配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其他协会有权对该注册提出质疑。注册的份额原则立即要求协会确认其包括50%以上的行业市场参与者。
建议将自律组织活动配给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司法部和乌克兰国家监管局。并且可以通过专门法律向各部门分配职能。
根据该概念的制定者的说法,自律组织基本法本身应该由四个基本部 澳大利亚电报号码数据 分组成,并且应该:概述法律的一般规定;澄清有关自律组织的成立和注册的问题;确定自律组织的权利、义务和活动;描述 SRO 组织结构的要求。法律还应明确规定对乌克兰现行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实施该领域的改革。
如果成功实施,自我监管将减少政府开支,对服务质量进行更专业的控制,并将重点从政府运作控制转移到绩效结果监督。企业和公众代表直接参与制定行业规范、规则和标准将有助于在相关领域建立更有效的监管。这将保证商业和经济的发展。此外,一个重要因素是通过在国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与消费者沟通,提高市场参与者对其行为的责任感。
《自律组织法》的出台,是市场向“智能监管”迈出的重要一步。显然,基本法的构思需要大量的专家工作,但国家机构、专家、企业代表和公众的这种工作的成果可以成为形成现代监管政策的真正基础。每个人都会受益——从消费者、生产者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