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抛物线路径及其可能对判决功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欧洲法院之间在被要求就同一问题作出裁决时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最适当的补救方法(特别是,假设规定从《欧洲人权公约》向欧洲法院进行“初步提交”)。
与体现联盟法律体系结构的其他机构一样,该转介似乎注定要遵循抛物线路径;并且,就像在真正的寓言中一样,出发和到达(如果不是同时发生)可能会在结果中呈现出强烈、实质性的共鸣,如果不是在决定它的原因和支持和证明它的动机中也是如此。
最初的用该文书,这对于统一实施(首先是共同体,现在是)“欧洲单一制”法律具 墨西哥电报号码数据 有无价的价值。欧洲法院本身也鼓励其广泛活动,其双重目的是实现上述目标,并使其自身在自身的法理学方面获得越来越多的共识,从而使自己作为超国家一体化进程的主要设计者合法化[2]。在这方面,我记得,自共同体运作的最初几年以来,最先进和最敏感的理论观点曾多次以各种语气但实质上是共同的想法来谴责国家法官(特别是某些法官)对共同体法律的关注不足,因此也没有注意到与其他法律一起有助于保护共同体的法律文书。
然而,如今的风险在于,如果过度使用这一文书,又没有得到充分的监督,那么它本身可能会给联盟法官带来严重的功能问题[3],而联盟法官将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这将对内部领域的相同应用实践产生严重影响[4]。
迄今为止提出的解决假设,尽管其动机值得赞赏,但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不少或轻微的缺陷。
例如,可以考虑允许欧洲法院在初步裁决以及一般情况下对要裁决的案件进行严格的选择(众所周知,这是效仿其他法官,例如北美最高法院)[5]。然而,这将带来非常严重的风险,即由于欧盟法律的扭曲应用导致未能履行联盟的义务,联盟法院可能通过另一途径再次面临同样的问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