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晚期的博洛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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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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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晚期的博洛尼亚

Post by sakib40 »

试图详尽地描述作品中呈现的主题和密集的联系网络是不现实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源于这样的考虑:根据作者的观点,公法的发展似乎受到一些紧张局势的标记和内在影响;因此,公法有时可以被视为某些力量场的产物。我们仅举几个例子。第一是历史与理性的辩证法。在研究公法起源时采用跨学科视角,事实上是由该学科诞生的环境所证实的:在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在《拯救的俘虏》(Ex captivitate salus)一书中对欧洲法学起源的思考之后,十六、十七世纪发生的政治思想世俗化“产生了一种历史和比较性的法理学方法。这种历史方法挑战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普遍形而上学,并试图恢复法律作为一种面向公民政府事务的实践知识体系(juris prudentiae)的理念”(第50页及 沙特阿拉伯电报号码数据 以下)。另一方面,罗马法的普遍性与神圣罗马帝国权威的正当性息息相关。
正如中世法学家在《查士丁尼法典》的接受过程中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一样,一些 16 世纪的法国法律学家也果断地肯定了这样的观点:“公法原则并非源自查士丁尼法典,而是源自对欧洲国家法律和政治实践的历史考察”(第 53 页)。洛林认为,这一阐述的达成点与公法的诞生相一致,而这一阐述的达成点以博丹的著作《轻松的历史认知方法》(1566 年)为代表。尽管标题如此,但这实际上是一份新法律分析方法的“宣言”:研究“地法”不能采用中世纪以来流传下来的传统注释方法,而要通过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因此,君主的 legibus solutus 权力必须受到构成君主职责的自古以来的基本法律和自然法的限制。然而,这种方法的结果是将公共领域构建为一个自主的行动领域,摆脱了早期现代性的宗教争端。博丹的思想在十七世纪被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等作家合理化和完全形式化,他们“世俗化”了博丹思想中最成问题的元素,例如主权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及其与自然法的关系。然而,在公法和国家建筑的架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历史与理性之间的辩证问题,令人惊讶的是,笛卡尔在《方法论》中也承认了这一点:“在公法中使用建筑隐喻,再次凸显了理性与历史、合理性和经验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第 101 页)。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白芝浩的《英国宪法》以及其中关于高效、有尊严的宪法的理论中,可以找到对法律体系基础的平衡处理。这一演变的另一个根本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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