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参与国际公法方面明显存在问题。无论是上周在议会通过三读的《海外行动法案》,其中英国提议引入“三重锁定”,旨在大幅减少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英国武装部队成员面临起诉的情况,还是政府明确表示要违反国际法,尽管是有限和具体的方式,看来议会对建设性参与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兴趣似乎处于低谷。在这种背景下,以及上议院以 433 票对 165 票否决了备受批评的内部市场法案的消息,值得一看的是,目前上议院正在审议的一项被广泛忽视的《贸易法案》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通过英国脱欧后的贸易政策表达英国对种族灭绝问责的承诺。然而,正如这篇文章所述,这项提议没有什么值得称赞的地方,从国际法和政策的角度来看,它存在根本缺陷。
《贸易法案》的目的是赋予适当的国家当局制定法规的权力,以实施a)《政府采购协议》(第1(1)条)和b)国际贸易协定(第2(1)条)。
奥尔顿勋爵、福赛斯勋爵、阿多尼斯勋爵和福克纳男爵夫人提出的修正案建议如下:
插入以下新条款——
“与被指控犯有种族灭绝罪的国家达成的协议
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根据属于某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的个人或团体,或代表此类群体的组织(该群体已成为该种族灭绝的对象)提出撤销法规的申请,并初步裁定,以相关协议的另一签署方已 香港 WhatsApp 号码 根据《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实施灭绝种族罪为由,应当撤销根据第 1(1) 条或第 2(1) 条制定的法规,则该法规将被撤销。”
根据该议员的解释性声明,“本修正案的目的是,如果英国高等法院初步裁定,拟议的贸易伙伴犯有种族灭绝罪,则根据本法案达成的贸易协定应予撤销,该修正案将使根据本法案达成的贸易协定无效。”对于那些精通(或甚至略知一二)国际法的人来说,可能无需多言。然而,强调一些主要问题可能会有所帮助,以了解这项修正案的起草者如何设法提出一项涉及大量一般和专门国际法领域和问题的提案,并且在这样做时,每次都犯下如此惊人的错误。
首先,或许也是最致命的一点,该修正案无法实现其既定目标。通过废除作为国内法的国际贸易协定实施条例,拟议修正案并没有使协定本身失效。作为国际法,贸易协定——一项国际条约——仍然有效,并可由外国条约伙伴完全执行。通过废除使英国能够履行其在有争议的贸易协定下接受的国际法律义务的条例,拟议修正案的主要法律效果——如果该修正案被采纳并成功援引——将是使英国违反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这反过来可能会引起国际法律责任。英国将通过只会使自己违反国际法的措施来促进其他国家遵守国际法或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想法似乎确实有些不幸。虽然涉嫌违反禁止种族灭绝等普遍义务的行为可能使任何国家有权向欧洲法院(ICJ)请求裁定被指控的国家是否应对违反该项义务承担责任(关于涉嫌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这一背景,见冈比亚诉缅甸案,第 41 至 42 段),但违反普遍义务并不会使非受害国(如英国)有权采取单方面反措施,例如违反贸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