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程度上是循环论证因为它的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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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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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度上是循环论证因为它的前提是

Post by pappu6329 »

这一论点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在Bankovic和Al-Skeini 案中发展起来的域外管辖原则应该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在Sacchi 案中的决定而发展。Sacchi 案本身借鉴了美洲人权法院 2017 年关于人权和环境的咨询意见,该意见著名地暗示,如果排放和域外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申请人属于排放源国的管辖范围。基于此,申请人辩称,在Bankovic和Al-Skeini 案中提出的“控制测试”不应只关注直接/物理控制。32 个答复国控制其排放就足够了。因此,申请人辩称,不认定管辖权与国际法的发展不同步。与此相反,被告国论点中隐含的滑坡论证表明,如果确立管辖权,将导致缔约国对一系列不一定与其领土直接相关的影响负责。对此,Guyomar 法官思考了这种域外管辖权是否会延伸到公约空间之外,即欧洲以外,而据推测它会延伸到欧洲以外?

其次,申请人面临的一个潜在重大障碍是,他们尚未根据第 35 条的要求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申请人辩称,他们之所以没有进行国内诉讼,是因为这样做在 33 个响应国中不切实际,而且如果他们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做不会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部分原因是每个国家的法院无法全面了解其他 32 个响应国的累积排放量,而是局限于一个国家的监管反应和排放量,就像荷兰和德国国内法院在重要的Urgenda和Neubauer案件中所做的那样(因此,荷兰律师辩称Urgenda裁决证明了该司法管辖区已实施有效的补救措施)。

此外,申请人认为,气候紧急情况的“特殊情况”和紧迫性使直接诉诸欧洲人权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 法院成为合理选择,因为欧洲人权法院有能力为国内法院提供权威指导。支持这一论点的主张是,在极少数的回应国(除少数例外)中,国内法院没有机会审理国内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是否符合 1.5C 目标。

这一论点在一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人权诉求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国内和国际法院仍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这并非毫无道理。然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明显方法是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诉,并让国家司法机构熟悉气候变化的破坏性及其引起的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问题。但申请人的论点是,国内法院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这不仅使国内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受到质疑,而且气候变化的特殊情况也使国内法院成为必要。这种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答辩国律师提出的论点中,他们辩称,申请人自己应对未能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负责。

与此相关,人们可能还会思考,如果大审判庭最终对诉讼的实质作出裁决,法院本身是否能够审查并提供本身有效的补救措施,尽管与申请人所采用的理解略有不同。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解,有效性问题涉及审查的广度而不是深度,并与气候变化需要国际协调应对的论点有关。如上所述,这是因为申请人认为只有欧洲人权法院才能对 33 个受理国进行全面审查,而国内法院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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