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庭在审查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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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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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在审查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这

Post by pappu6329 »

最高法院认为,一独立的反人​​类罪时犯了错误。相反,审判庭应该“考虑被控行为是否确实发生,以及该行为是否符合其他不人道行为的犯罪要件”,即故意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严重的精神或身体痛苦或伤害或构成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 1220 和 1434)。

在审查这些犯罪要件时,最高法院分庭发现,即使它们是可替代的,它们都得到了满足。事实上,在审查精神或身体痛苦时,最高法院分庭强调“没有要求发生身体伤害”,因此将重点放在男性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上,以避免可能被批评为强迫性交对女性的身体影响可能比对男性更严重(阴道撕裂和出血或怀孕 - 如共同检察官的上诉中所述,§38)。最高法院分庭发现“无法想象非自愿性交至少不会对精神造成伤害”(§1554)。它进一步指出,审判分庭“依据相同的事实认定,即强迫性交的发生,认定女性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或身 阿尔巴尼亚 WhatsApp 号码 体痛苦或伤害。”审判分庭确实审查了针对男性的强迫性交案件。仅举一个例子,Vun 女士作证说,民兵用枪威胁她丈夫,并强行将其插入她的“东西”中。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证据具有直接相关性[...],应该予以考虑”(§1562)。

至于其他不人道行为罪的第二个要素,即严重侵犯人类尊严,最高法院指出,性暴力“通常被国际法院和法庭视为侵犯个人尊严的行为”(§1575)。最高法院认为,在遭受“强迫婚姻的痛苦、[被]强制迁移和被武装民兵监视”之后发生的强迫性交进一步加剧了羞辱(§1578)。因此,被迫圆房的男女都是强迫性交的受害者,这是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不人道行为。

在之前的 001 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尽管在 20 世纪 70 年代,根据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强奸并不是一项明确的反人类罪”,但被告可能因强奸而被判为反人类罪或酷刑罪(案件 001,上诉判决,§ 180)。因此,最高法院本可以将这一判例法应用于本案,维持审判分庭关于强奸妇女的裁定,并将其扩大到男性受害者。

这里的困难在于,在 001 号案中,欧洲刑事法院将强奸定义为“犯罪者用阴茎或犯罪者使用的其他物体对受害者的阴道或肛门进行性插入,无论程度如何;或犯罪者的阴茎插入受害者的嘴”,引用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库纳拉茨案中给出的定义(案件 001,判决,§362;上诉,§208)。根据本案审判分庭的说法,而最高法院分庭没有推翻这一方面,1975 年柬埔寨对强奸的理解不包括插入而不是被插入的受害者。在适用合法性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时,男性不能被认定为阴茎强奸的受害者。最高法院分庭不想仅根据性别来区分同一罪行的受害者,因此选择了另一种不人道的行为“强迫性交”,而不是将强奸视为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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