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巴涅斯法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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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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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巴涅斯法官的意见

Post by pappu6329 »

没有针对这些指控指定任何特定的 CIL 规范或其他法律来源,因此这里适用的标准似乎相当宽松。AC 只是更笼统地指出,“检察官随后对 Abd-Al-Rahman 先生提出的指控借鉴了全球公认的规范,包括在苏丹,并且在达尔富尔冲突期间完全可以确定”(第 77 段)。因此,它似乎不需要更详细地确定特定指控的 CIL 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伊巴涅斯法官的意见,她在本案中与同事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基础问题意见相左。她认为,提交案件只是“触发”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因为不仅所有国家都可以签署《苏丹共和国条约》,而且苏丹于 2000 年 9 月 8 日签署了该条约(第 92、94 段)。因此,该法律是公开的,被告人也知道,因此不会出现合法性原则问题。她还补充说,为了论证的目的,禁止侵犯人权的国际罪行已经达到了强制法规范的地位(第 92 段)。

这种观点似乎是基于普遍管辖权论,即当时赋予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权的提议。这一论点在罗马遭到拒绝,再加上《规约》之外国家的反应,使这一论点难以辩护(有关此内容的更多内容请参见此处第110 页及后续内容)。正如我(此处第 104-105 页)和其他人(参见de Souza Dias第 85-86 页)指出的那样,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只能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在我看来,联合国安理会的提交最好被视为对国际刑事法院权力的授予,因此,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基础(以及实体法问题)由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决定(参见此处第 49-53 页,类似de Souza Dias第 86-88 页)。

(追溯性)临时声明的问题更难解决。正如Talita所言(第 88-89 页),在临时声明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试图追溯适用超越习惯国际法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实质性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性原则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实质性规定之间存在真正的规范冲突。同样,应援引塞尔维亚共和国第 21(3) 条来解决这一规范冲突。

未决问题

既然国际刑事法院已经明确承认了这一合法性原则问题,那么,看看它将如何处理习惯国际法,将会很有趣。这可能是法院在国际刑法中权威地确定习惯国际法的重要机会,特别是考虑到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发展。通过这种方式,国际刑事法院无疑将为国际刑法的逐步发展做出贡献,这应该受到欢迎。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解决的问题是《罗马规约》对苏丹的规定性适用问题。国际刑事法院是否仍需要解决 2005 年 3 月 31 日(即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该提交的日期)之后所犯下罪行的合法性问题?上诉法院无需处理这个问题,因为对 Abd-Al-Rhaman 先生的所有确认指控都涉及 2005 年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在临时声明的情况下,由于授权国的规定性管辖权导致接受 RS 中的实质性条款作为对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因此不会出现此问题。然而,在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案件中,我曾指出(此处第 93-95 页和第 193-195 页),这需要将联合国安理会的提交解释为制定实质性国际刑法。出于上述原因,不应在没有任何进一步文本依据的情况下就假定对所涉提交作出此类解释,尤其是因为联合国安理会是否有权这样做存在不确定性(de Souza Dias也持类似观点,第 86-88 页)。可以肯定的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Tadic 案中没有任何此类担忧(见第 296 段),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可能也不会质疑其在这方面的权限。但这将(至少有可能)构成联合国安理会的越权行为和/或国际刑事法院的越权行为,正如 Tladi 似乎也认为的那样(此处第 8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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