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些理由可以追溯到法院判例中已经明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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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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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些理由可以追溯到法院判例中已经明确的地方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一是妇女的特殊地位,这被强调为驳回艺术反对意见的强有力且统一的理由。 3.事实上,女性是作为一个“身心”整体参与生育的,这导致了她们无法进行受精治疗,也是与男性相比治疗有差异的原因。另一条是理由堆,,这些理由证明根据《1989 年国际民法典》第 17 条驳回反对意见是合理的。 117/1 与艺术相关。 《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关于任意干涉人类自决领域的规定:同意是知情的情况下给予的,尽管植入前可能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它还涉及其他宪法相关利益,首先是与妇女有关的利益,因为妇女接受严格的医疗治疗也是“基于男子同意而对她的信任”。

然后是胚胎的尊严,它“本身具有生命的原理”,因此,它不是“单纯的生物材料”,而是利益的承载者,根据这些条款。 2和3,可以压缩人的自决自由,而不超出合理的限度和各国的判断余地。
这项裁决不同寻常地突出了性别差异,但并没有使其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 巴西号码数据 键。或许他没有这样做是因为他认为性别差异只与女性有关,与男性无关,但我们可以这样说,性别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相关,正是因为它影响整个生殖过程,即表达生殖过程的一系列关系。如果不歧视、合同和作为处置权的主观权利的平等方案不足以表达生殖过程的复杂性(E. Olivito),那是因为它以差异为标志,充满不对称,也充满互惠方面。

事实上,法院意识到(正如与堕胎的类比所表明的那样),在每一个可能发生的事件中(开始、中断、出生),生殖过程始终完全是通过妇女的身心统一而发生的,因此,虽然不能强加于妇女,但也不能忽视她。但是——这是一直被忽视的方面——事实上,妇女不能被置于被强加(或拒绝)怀孕(或堕胎)所处的屈从状态,并不意味着她可以随意支配生命的原则,在她可以反过来“处置”它的限度内,正如我们所知,这是对她自己的生命和身心健康的保护。这仅仅意味着一方(生命原则)无法受到保护,并会损害另一方(女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必须谨慎对待的重点问题:对胚胎生命的兴趣并不完全屈服于对妇女生命和健康的兴趣。后者是她处置权的极限,因此她的处置权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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