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尽管《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各国利用刑事文书的义务,以有效制止针对一系列“潜在受害者”实施的某些犯罪行为,但人们最初认为该公约并没有保证“真正的受害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特定作用。但是,即使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受害者概念的逐渐扩大(参见欧洲人权公约 2008 年,Gradinar v. Moldova)和相关的保障法规(最近的欧洲人权公约,2021 年,Petrella v. Italy,评论参见。
对于欧洲人权法院,意大利同时违反了关于合理审判时间和获得法院审判权的常规保障:初看 Petrella v. Italy 判决)欧洲人权公约的立场已部分改变,但仍必须注意,没有任何裁决旨在要求被定罪的国家撤销判决(关 哥伦比亚号码数据 于这一主题,另见协议和分歧:仍然关于对受害方进行公平赔偿的“时间”和不合理的调查持续时间(宪法法院 2021 年第 203 号);,其中排除了对不合理预审时间的公平补偿(宪法法院) n. 2020 年第 249 号)。
仍然在主观合法性层面上,新规定不允许所谓的“上诉”。 “弟弟”,即那些虽然没有参与诉讼程序,但发现自己与《欧洲人权公约》上成功的上诉人处于相同地位的人(关于这一问题,请参阅更多关于 Contrada 的“弟弟”的信息。 Genco 案和斯特拉斯堡既判力原则的超越当事人的有效性(无)。
对于这些人,人们可能会问,至少在理论上,除了艺术规定的补救措施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补救措施。 628- bis cpp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众所周知的所谓Scoppola 的“fratelli minori”案(Cass. pen., SSUU, 18821/14 Ercolano),其中合法性法官将提起执行事件的可能性归结于以下事实:上诉人抱怨存在与《欧洲人权公约》确定的相同的“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必须遵守的超国家决定已经确定了内部立法的结构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