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进一步规定所有属于少数民族的公民“有权在国家和市政教育机构或通过民族文化协会以自己的母语学习和接受教育”时(宪法第53条第4款),俄语并没有被赋予重要的地位。上述宪法规定构成了在法律保留范围内进一步定义“语言使用方式”和“”(宪法第92条)的基础。就后者而言,首先必须参考1992年6月25日的《民族少数民族法》。该法是在1990年《苏联国家主权宣言》和随后的1991年《乌克兰民族权利宣言》的基础上颁布的。
该法将民族少数民族定义为“不是乌克兰人,但在民族和社区中表现出民族意识的乌克兰公民群体”(第3条)。然而,与1990年至1991年通过的上述宣言所确立的法律不同,该法律不再考虑建立“民族行政单位”的可能性,而是继续确认“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自治权利”。因此,苏联解体后乌克兰实行的少数民族保护模式并没有导致某些民族聚居区的领土自治得到 加纳 数字数据 承认,但克里米亚除外。
克里米亚从1954年“赠与”的行政区地位上升为乌克兰境内的自治共和国(根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居住在那里的乌克兰公民中,58.3%自称是俄罗斯人,24.3%是乌克兰人,12%是克里米亚鞑靼人)。 1996年乌克兰宪法生效后,“语言使用方式”继续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为基础予以规定。” 1989 年 10 月,甚至在苏联解体之前,该决议就将乌克兰语定义为“国语”,承认俄语为“跨民族交流的语言”,并最终承认在特定行政区划中占多数的其他民族的公民可以在公共机构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根据这些规定,尽管留下了相当大的解释余地,乌克兰历任总统都能够推行部分不同的语言政策。
在这方面,该理论通常区分出克拉夫丘克总统任期(1989-1994年)期间的谨慎容忍时期、库奇马总统任期(1994-2004年)期间的软乌克兰化时期,在此期间,《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于1998年生效;以及尤先科总统任期(2004-2010年)期间的硬乌克兰化时期,尤先科在2004年橙色革命(Maidan)之前举行的第二轮总统选举中获胜,2006年《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也在其任期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