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密欧的反思中浮现出的画面是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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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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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密欧的反思中浮现出的画面是一段距离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5. 在本书的许多有趣方面中,我想通过集中讨论那些将普通法宪政话语投射到其界限之外的方面来结束本文。第一个问题与普通法
宪政与民法宪政(暂时承认其作为一个单一范畴而存在)之间的距离持续存在有关。,如果不是不可测量的,至少从欧洲大陆体系来看是很明显的,而且肯定远离任何重组或融合。考虑到作者关注的是所考察系统的特殊性和共同特征,这并不奇怪,但是,如果只考虑与上面考虑的通用语的两个要素在其他地方存在的关系,即与传统和文本的关系,就会发现这个事实很难争辩。

在民法宪政中,与传统的关系缺乏已经讨论过的实质性验证功能,因为更多的时候,传统恰恰是二十世纪(以及更早之前)纲领性宪法所固有的对过去的批判潜力成熟的领域。甚至宪法文本的中心地位(它也可以把这两种经验统一起来)在民法体系中也表达出完全不同的含义,这不仅反映了法官对特定制度审慎的坚持,也反映了他的行为与宪法契约的客观价值前提的相称性,而且这一领域的争议比普通法体系中立法者的争议要大得多。

在这一点上,我仅回顾一下施密特的著作,其中,在提及格奈斯特时,已经 科威特号码数据 有人对美国最高法院相对于政治巡回法庭的“超越”合法性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它直接源于普通法(《宪法之家》,柏林,1996 年,第 14 页)。 相反,第二个方面更加严格地属于方法论范畴,也许可能与刚才所说的方向相反。最终,在罗密欧所研究的宪法权利与普通法之间的辩证法中,我们见证了欧洲大陆体系所特有的系统与问题之间的辩证法的再现(尽管​​有所改变 。这两种经历的共同点在于,事实上,都无法化解制度对机构行为者施加的制约,一方面是宪法解释,另一方面是最重要
对于法官来说,需要应对事实的压力,不断努力使规则适应他们。在这方面,人们不能不指出这两个系统之间的一个共同要素,而像罗密欧这样的研究,谨慎地把握论证路线和制度数据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反对“反比较偏见”、支持“有根据的论证”做出了有效的贡献(第 2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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