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2016 年宪法身份案以来第一部正式翻译成英文的判决,由此可见该判决的重要性。换句话说,这是过去两年半中仅有的两份以英文发布的判决(新政策似乎是就最相关的判决发布英文简短新闻稿)。不过有趣的是,。这些内容虽然被提及,但没有翻译,这违反了匈牙利宪法法院的做法。该决定有两种不同意见和一种竞争意见。
该同意意见由波科尔法官撰写,他认为法院应该提供更完整的论证。他同意将一组私法纠纷的管辖权转移到欧盟条约中未提及的机构(例如 UPC)违反了《欧盟条约》第 25 条,但他会进一步推理。波科尔法官认为,管辖权的转移违宪,不仅仅是 南非号码数据 因为它意味着排除匈牙利法院的管辖权,更主要的是因为它违反了禁止在欧盟以外进行主权转移的规定(见匈牙利语原文第 56 段)的决定)。他本应在判决中加入一项原则声明,宣布在《欧盟条约》第 Q) FL 条的范围内,即在不属于欧盟法律范围的国际条约中,主权转移是不可能的(第 57 段)。波科尔法官对欧盟法律的性质有着明确的看法。他声称,欧盟创始条约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欧盟法唯一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在匈牙利政府的持续参与下制定的。这就是允许在某些领域向欧盟转移主权的原因(第 58 段。
另一方面,Dienes-Oehm 法官在所有观点上都不同意多数意见。他声称,《宪法》中的欧盟条款(第 E 条第 (2) 款)可作为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基础(第 61 段),且未发现任何违反《宪法》第 25 条的行为,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私法纠纷的管辖权不可转让,事实上,对于受国际仲裁的事项,管辖权已经得到转让(第 63-65 段)。他还强调,匈牙利批准了欧盟在加强合作范围内采取的措施,但并没有对宪法自我认同提出担忧(第 61 和 71 段)。尽管迪内斯-奥姆法官也认为宪法自我认同对欧盟法律的首要地位构成了限制,但他在异议中指出,这一概念应谨慎使用,仅在最重要的问题上使用(例如移民政策和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并在整个决策过程中使用,以便有效地运用(第 72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