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上赞同罗马法官提出的解释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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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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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赞同罗马法官提出的解释重组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宪法法院最终采取了一条中间路线,向欧洲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初步参考,这使后者能够化解与意大利宪法身份的潜在冲突,并向欧洲法院提供对冲突的解释性重组,以得出与意大利法律体系最高原则相兼容的结果。欧洲法院,通过对该案的第二项裁决(2017 年 12 月 5 日的裁决,案件 c-42/17,MASMB 也称为 Taricco II),该法院向意大利宪法法院提出了上诉,,并与 Taricco I 裁决相比后退了许多步。

我们将把对宪法法院和欧洲法院之间“和解”条款的更深入 斯里兰卡号码数据 的思考推迟到另一个场合,在这里我们仅限于观察欧洲法院的法理是如何通过逐步调整审判参数而实现的。在这一运作中,围绕宪法认同的争论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点不应被过分强调。一方面,事实上,宪法法院在其提交的命令中已经澄清,“刑事合法性原则也涉及诉讼时效”(第 24/2017 号命令,第 4 点),这凸显了意大利法律体系中一个无疑独特的特点,即“意大利宪法赋予刑事合法性原则比欧洲来源所承认的更广泛的对象”(同上,第 8 点。

另一方面,在同一提交令中,宪法法院向欧洲法院提交了评估是否遵守确定性原则的必要性,这为欧洲法院提供了一个在更熟悉联盟法的领域进行推理的机会,而这一领域在 Taricco I 判决中被忽视了,即刑事条款确定性的要求。此时,宪法法院无论如何重构诉讼时效的性质(“即使认为诉讼时效具有程序性质……”,第 9 点),都进行了假设性推理,认为被要求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法官的活动无论如何都必须取决于足够具体的法律规定,并强调这一原则不是意大利法律体系的特殊要素,而是“民法成员国宪法体系的构成特征”。以这些术语重新表述问题,为欧洲法院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其能够以部分不同的术语对 Taricco I 判决中已经考虑过的特征进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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