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指令框架内禁止滥用行为的原则直接针对公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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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指令框架内禁止滥用行为的原则直接针对公民有效
欧洲法院首次在非税收决策中运用禁止滥用行为的原则,以抵制欧洲公民为逃避其成员国立法而非真正行使条约自由的行为[1]。
欧洲法院在处理滥用欧盟次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正式承认了该原则。欧洲法院裁定,“根据既定的判例法,不能依赖欧共体法律来达到滥用或欺诈的目的” [2]且“欧共体立法的适用范围不能扩大到涵盖经济运营者的滥用行为,即不是在正常商业运作背景下进行的交易,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地获取欧共体法律所规定的优势” [3]。然而,在Panagis Pafitis等人案和Alexandros Kefalas
案 中,总检察长 Giuseppe Tesauro 的意见承认了禁止滥用行为。总检察长认为,欧洲法律 台湾号码资料 秩序不能接受滥用或欺诈性地行使次级法所赋予的权利,并依据欧洲法院关于禁止滥用条约自由的判例来证实他的论点。
他否认欧洲存在统一的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并特别澄清说,“滥用权利”的论点本质上是解释性的,因此只有在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存在时才能援引。欧洲法院在Emsland-Stärke GmbH 一案中描述了 U 型安排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安排涉及将出口到第三国的货物立即重新进口。欧洲法院遵循总检察长 Siegbert Albert 的意见,认为构成滥用行为需要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并存。客观要件,是指为行使权利创造了人为条件;主观要件是获取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该条款的总体目的。 在Halifax plc判决中,首次应用了 2006 年 11 月 28 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增值税共同制度的 2006/112/EC 号指令范围内的禁止滥用行为原则。欧洲法院将Emsland-Stärke GmbH滥用行为的一般定义微调至税收领域,并将两个要素均限定为客观要求。